古典室内乐Classical Chamber Music

古典室内乐Classical Chamber Music

室内乐(Chamber Music),原意是指在房间内演奏的“家庭式”的音乐,后引伸为在比较小的场所演奏的音乐。现在指由一件或几件乐器演奏的小型器乐曲,主要指重奏曲和小型器乐合奏曲,区别于大型管弦乐。 这“室”原指欧洲贵族城堡中的音乐室,常是金碧辉煌而且宽敞的大“厅”。由此而言,只有编制庞大,不得不在大戏院、大音乐厅或大教堂作公共演出的(例如:华格纳、威尔第的歌剧),才不能算是室内乐。如此,几乎所有的巴洛克的器乐曲(甚至早期的歌剧)都可以算作室内乐。室内乐本应包括各种器乐独奏和声乐独唱,但现在,人们一般所说的室内乐常常是指由单件乐器担任独立声部的器乐重奏和声乐曲中的浪漫曲、带伴奏的重唱曲。由于室内乐重奏的每一声部都相当独立和个性化,所以它的写作技法通常比较复杂而细致,除了一般的主题发展手法外,多样化的复调音乐手法在重奏曲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近代室内乐重奏曲的曲式结构多为含有奏鸣曲式乐章的多乐章套曲。和交响乐作品相比较,室内乐重奏显得感情细腻、含蓄,而且更加注意发挥每件乐器的技巧和表情的“潜力”,对各声部的乐器在组合关系上也更加精雕细镂。因此,这就要求作曲家必须有高度的艺术技巧水平,演奏者也必须配合默契,而欣赏者则要比较仔细、用心地“深入”音乐,才能对其中的妙处心领神会。室内乐大约于16世纪末产生于意大利。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小型器乐合奏形式。但如果从历史角度考察它,就会发现这种音乐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16—18世纪初,当时的音乐被分为三大类:教会音乐、戏剧音乐和室内乐。当时的室内乐与教会音乐、戏剧音乐的表演场地和规模有所不同,它是在私人(贵族)家里表演的声乐或小型器乐曲,由于贵族们喜好音乐,他们常会找些志同道合的音乐人士一同演出,于是就形成了最早的室内乐形式。
18世纪中期-19世纪上半叶,随着音乐逐渐走进市民阶层,表演地点也从私人家庭移到公开的音乐表演场所,使室内乐在含义上有了新的变化,它成为由少数乐器表演的(主要指弦乐四重奏),与具体演出场所无关的现代室内乐。
19世纪中期至末期,大多数重要的室内乐作品都出自德国作曲家之手,如舒伯特、门德尔松、舒曼、勃拉姆斯等,虽然乐器的组合主要沿用古典主义时期的形式,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通常为二至九人的重奏组合。
代表作品如L.van贝多芬、J.勃拉姆斯、П.И.柴科夫斯基等人的四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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