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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批判
对于道德伦理问题
我们运用的是实践理性
而不是纯粹理性
康德的道德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道德观
或者说是一种责任伦理学
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
嗯嗯
亦无论道德认为
对于我们来说
道德原则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其本身的地位
无论我们寻找什么样的个人原因或借口
也无论我们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哪怕是恶行意外的导致了好的结果
我们都不能以此来否定道德原则
只能去遵守它
嗯
关于道德原则的理论
可以根据道德权威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来进行划分
那些让权威内在于我们的道德理论认为
上帝或者社会并不会将道德原则强加于我们
道德原则来自于我们的内心
比如良心或理性之音
嗯
康德在回答休默怀疑论提出的问题时
认为确实存在一个你应当如此的命题
这是理所当然的
不成问题的
在康德看来
你应当如此是一个绝对义务
它不可能出自经验
因为经验的东西不包含有关规范的东西
即是不能推理出应当
而且经验的东西从来就不是确定无疑的
因此
这个你应当如此肯定是是内在于我们的
同时
你应当如此这个无条件的道德律令不可能适用于行为的结果
因为我们对结果不能完全控制
这个道德律令所适用的必须是我们的道德意志
也就是说
在康德看来
道德首先必须是理性的
合理的
道德原则来源于我们自己
他的正当理由最终也来自我们自己
他把这个观点称为自律
即任何一个人只要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就能判断对错
而无需诉诸外在的权威
不过
这并不代表道德是个人想要怎么做就怎么做
更不是个人的或主观的看法
理性是一种在我们之内的权威
但它又超越了我们
理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好像是客观的
而且它还颁布了普通必然的律令与义务
道德原则的正当性就是由理性的权威证明的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规范伦理学
而不是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
其更看重意志是否是善良的
而不是行为的结果是否是善的
好的
由此
康德把自己与功利主义者区分开了
功利主义主张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
看重的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不是好的
是不是有利的
而康德看重的是人内心的意志是不是好的
是不是具有善良的意志
尽管有时候人可能好心办坏事
康德主张
我们只有在受到自己道德义务感的推动
去做某一件我们非常不情愿的事情时
才能够对我们的道德意志加以检验
这并不意味着康德提倡痛苦或有意折磨自己
而是表明他远离了那些基于快乐的其他形式的道德观
例如快乐主义
意志坚定的人
就能克服情感的干扰
去做道德上要求他做的事情
作为一个道德律令
你应当如此是内在于我们的
就如同时间
空间
因果性等鲜艳形式一样
这意味着这种道德义务支配和掌控着所有人类
因此
道德具有一种绝对的基础
柏拉图把一种绝对的道德建立在客观的理
行世界基础上
康德则把绝对的道德建立在人的主体之上
这又是一种主客体的反转
这种绝对的道德义务具有一种直言命令的地位
康德的表述是
只根据这样的准则行动
这条准则你可以同时也抑于其为一条普通法则
这种表述太过于抽象
实际上他的意思跟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差不多
绝对律令应说的是
如果你觉得这么做是对的
那你愿意把你的这种做法上升成为普通法则
让所有人都遵守吗
可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哦
不能是你可以做
而别人不能做
要一视同仁才行
比如
在某些情况下
撒谎是不是道德的
善意的谎言该怎么解释
从康德的表述中可以清楚的看出
他认为道德义务是普遍有效的
一个道德行为的检验标准是
这个行为对处于相同情况下的所有人来说
是否都是正当的
基于这个标准可知
说谎是不正当的
因为我们无法将说谎定为一条普遍规范
又比如
假设有一个准则说
某个人为了摆脱经济困难
就可以做出他并不打算兑现的诺言
例如
我承诺借钱会还
但其实我并不打算还你
我借你的钱全都花掉了
像我这种不守信用和借钱不还的人
肯定是非常惹人讨厌的
在电视剧里活不过两极
那么
如果我们设法将这条准则普遍化
就会出现自相矛盾
必然是行不通的
换句话说
并非一切准则都可以普遍化
一个提倡破坏诺言和诚信的准则就不可能普遍化
如果我们把这样的一个准则变成一个普遍法则
就会出现一个实践层面上的矛盾
我们无法前后一致的执行这样一个法则
这也就是许多人采取双重标准及通过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做法来避免矛盾的原因
康德的职业命令是一条所谓的原规范
及一条关于规范的规范
以及判定规范是否有效的理想标准
在词语前面加上一个原字
代表的是一个系统最初的最重要
最根本的东西
意味着更高层的逻辑形式
例如原数字
元科学等
以职言命令形式出现的道德律之所以与我们发生联系
是因为我们是有理性的
职言命令是天生的
不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
它不是分析的
而是综合的
那么有之前所说过的职言命令
实际上就是一种先添综合判断
因此
你应当如此
这个命题就和凡事皆有原因一样
也即职言命令是一个无条件的实践的普遍法则
在这个无条件的职言命令之外
康德还设定了许多条假言命令
意思就是如果什么
那么什么
如果我们想要取得这个或那个目标
那么我们就必须这样或那样行动
假言命令不是绝对的
因为目的本身不一定是善的
这些命令是带着目的论性质的
是把手段与目的联系起来的
如果你想要得到好的考试分数
那么你就要更努力的学习
做功课
如果你想要工厂赚更多的钱
那么你就要加大投资
扩大生产
如此等等
假言命令代表了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合理性
这种合理性只是说明我们找到了用于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罢了
表述假言命令就是在表述一种因果关系
手段被理解为导致目标的原因
因此
假言命令实际上是理性纯粹运用的一个功能
而不是理性真正的实践运用
虽然职言命令式的道德原则也像其他鲜艳的知识形式那样
是在我们的内在中发现的
但是道德原则是我们有可能违反的
而对于自然规律
我们是不可能违反的
所以说
直言命令内在于我们
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事实上全部都是正人君子
全部都是道德楷模
而只是说
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道德意志
根据康德的认识论
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不可能超越逻辑知识和经验知识
但是在道德责任你应当如此的基础上
康德认为我们可以接受一些我们无法对其有所认识
但仍然像我们的良心显现的暗示
康德称这些暗示为实践公社
之所以加上实践公社
是为了保证康德理论的完整性
同时还能回答一些在实践层面上所产生的问题
实践公社有三条
第一
如果我们都拥有你应当如此这样绝对的责任原则
我们就一定能履行我们的责任及应当蕴含可能
否则的话
道德要求就是毫无意义的
因此
我们必定是拥有自由意志的
第二
绝对的责任原则要求我们寻求和达到完善
但是人生实在太短暂
这种事情在此生是不可能做到的
那么为了使完善的要求具有意义
我们必须是不朽的
第三
存在着一个是责任和效果协调一致的道德世界秩序
所以我们根据善良意志所做的事情
也会具有好的效果
一个道德世界秩序的存在是必须的
也就是说
上帝必定存在
当然
这些并不是康德对上帝存在的论证
他们只是一些我们对其无法确知
但又必然呈现在良心面前的行动条件
这些条件属于实践理性
或者说道德理性
而不是纯粹理性
在康德哲学中
因为鲜艳的东西与经验的东西是不同的
所以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这条共舍才会成为可能
我们的经验自我是由因果法则决定的
自由意志无处藏身
但是自由意志有可能被赋予先验自我
因此
第一条实践公社说的是
为了使职业命令能够成立
我们作为行动者
必定具有自由意志
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一样
都是普遍的
康德说
有两样失误
我越是经常不断的思考他们
心中就越是充满全新而满意的赞叹与敬畏
那就是在我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