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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专题四
刑法考察范围
刑法原则
刑法效力
犯罪构成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罚常见罪名等
刑法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
并且应当负何种法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然
你刑法的原则一罪行法定原则
规定什么是犯罪
有哪些犯罪
各种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
各个刑种如何适用
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以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魔嗯
二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
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
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
依法定罪
量刑和情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
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做到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罪行相等
罚当其罪
刑法效力
一时间效力
指刑法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责
对于在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
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
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新刑法
二 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
它明确了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范围
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原则是以地域为标准
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
都适用本国刑法
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凡是本国人犯罪
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于本国刑法
凡外国人犯罪
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
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
凡是侵害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于本国刑法
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一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包括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二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一般包括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三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
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单位犯罪指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
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四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中故意或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因素
包括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你看你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只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一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二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三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
四
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五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行为人对避险过当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同防卫过当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
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二 犯罪预备
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三 犯罪未遂
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形态
四 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刑罚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一 管制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 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 死刑
也称生命刑
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
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一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
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 没收财产
只将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公职人员常见犯罪罪名一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月未还的行为
三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五
滥用职权罪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
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
玩忽职守罪
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民众利益的常见罪名
一
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危险驾驶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 盗窃罪
以秘密窃取的方式
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的行为
四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 抢夺罪
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 抢劫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财产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