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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有放弃自由的自由
作者 徐奔
一七八九年
也就是一七八七年
美国制宪会议成功召开两年以后
富兰克林在给一位朋友的信中写道
我们的宪法已经确实在实施了
看起来事事还都顺利
宪法能够维持下去
但在这世界上
除了死亡和缴税
别的事情都是说不准的
尽管富兰克林对美国宪法的未来心存疑虑
美国的宪法一直有效的维持到今天
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他后来添加了权力法案
从一七八八年至今
有九千多条宪法修正案被提出来过
但通过的只有二十七条
而以一七九一年通过的那最前面的十项修正案则最为基本
这十项修正案又叫权利法案
因为他们保证的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
独立宣言宣告的是造物主赋予每个人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存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由被视为一种不可让与的权利
这样的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
是任何人不能合理剥夺的
就算当事人自愿放弃这种自由
别人也没有权利以此为理由将之剥夺
对于现代民主公民社会来说
这种不可让与的自由观尤其重要
因为没有这样的自由
便没有公民
也没有民主
宪法纠正案关于集会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条款
不是在规定哪些是被允许的行为
而是无条件的肯定公众存在的基本形式
那就是集会
言论和出版
最初由麦迪逊所拟定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述为theriseofassembling
speakingandwriting
用的是动名词形式
杰弗逊在定稿中改为名词形式
assemblingspeechandpress
美国学者卡雷指出
杰弗逊将人的行为改为存在的状态
这极为重要
他所注重的不只是个人的某种行为自由
而更是保护和强调公众领域的存在本身
这三种关于人的存在的自由
他们的顺序也非常重要
公众有权集会
公开而自由的言论
并通过书写和印刷将他们的言论全部传播于世
因此
第一修正案所列举的不只是个人
社团或国家的权利
而是某一种公众的权利
这就是自由的公众
如果要问什么是公众
那么第一修正案所说的就是公众
公众就是自由的集合在一起
自由的讨论
自由的传播思想的人们
美国宪法在订立四年后
才有了十条宪法修正案
有一幅漫画很形象的表述了宪法和权力修正案的关系
漫画中的一个人拿着一份宪法序言说
我们需要有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
一个惊叹号
另一个人争辩道
这份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
三个惊叹号
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无权就规定宗教或禁止宗教
自由信仰立法
也无权剥夺言论或出版
和平集会
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在这些自由权利中
信仰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
它是不受限制的
因为它是一种心灵自由
没有人可以限制一个人的信仰自由
任何政府无论如何强大
都不允许也不可能禁止人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基本上是超出政府的控制能力
所以
在宪法中
信仰自由可以被称作是绝对的自由权
权利法案用一种否定性的语态
对政府权力的边界作出规定
同时也就宣告了公民权利的范围
在这一范围内
政府权力的活动受到宪法的限制
否定性的语态和肯定性的语态在意思上和语体上有很大的差别
在英美法传统中
由于受到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特别是启蒙时期的天赋人权的观念影响
个体权利被认为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
个体权利构成对公众权利的限制
并且为公众权利的范围划定了边界
所以
个体是否具有哪些权利
无需通过立法来加以宣告或者赋予
因为个体权利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以肯定式的列举来规定个体基本权利
在逻辑上就会引申出这样的推理
这些权利是立法者赋予公众的
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这些权利
所以公众才享有这些权利
因为宪法规定的自由权
所以公众才有自由权
但是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
权利应该优先于宪法和法律
不是因为制定了宪法
公众才获得了权利
而是因为公众有权利
并且要保障这些权利
所以才需要制定宪法
因此
否定性的规定不是在列举公民具有哪些权利
而是在禁止政府去侵害这些公民的权利
这样的立法语言在逻辑上意味着
因为人没有放弃自由的权利
所以政府更不应该拥有剥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