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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
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
二零二一年二月
方某因病去世后
在遗产分配上
由曾某一人继承方某名下小型轿车
由方某父母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
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二零二一年四月
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二十三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便主张其中四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和曾某婚后产生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求曾某偿还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数额为限
清偿批发店款项二十三万余元及利息
对于其中四万余元的贷款债务是否为方某与曾某的共同夫妻债务
法院认为
虽然该四万余元的贷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
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
经查明
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
属于闪婚
同时两人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登记结婚
方某于二零二一年二月因病去世
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
仅两个月
案涉的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
且某配银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
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
四万余元贷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故驳回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双方未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