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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欢迎回到民法典二百讲
我是杨立新
上一讲
我们讲到了自然人的住所
你知道了
住所不仅是一个物理概念
更是一个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中心地域
今天这一讲
我们来讲讲民法典有关人的状态的一个重要规则
宣告失踪
关于失踪
你可能有所了解
就是指一个人下落不明
听起来
一个人下落不明是他自己的事
民法典为什么还要有一个宣告失踪的规定呢
为了帮助你了解这个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周找同村的发小借了十万块钱
没成想
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
小周一直还不上钱
后来干脆就失联了
两年都没回家
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在哪儿
之前这笔钱
小周的发小不急用
再等等也行
但是现在他准备结婚了
就等着这笔钱盖房子娶媳妇呢
如果一直找不到小周
那是不是意味着
小周的发小就一直拿不回来这笔钱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在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
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失踪
法院可以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
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
也就是说
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
就是要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
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这种非正常状态
通过这样的方法
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比如案例中小周的发小
此时就可以看看能不能对小周申请宣告失踪
那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比如下落不明多长时间
由谁申请
由谁认定
民法典对这些都有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为失踪人
结合这个规定来看
要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要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一个人离开自己最后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以后
就没有音讯了
请注意
这种没有音讯的状况是不能间断的
下落不明满两年
就是从这个人的音讯消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经达到两年时间
符合这个期限的要求
才可以申请对此人宣告失踪
案例中的小周已经两年没回家了
刚好满足时间这个条件
宣告失踪的第二个条件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那什么样的人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呢
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
一种是失踪人的近亲属
比如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除了近亲属之外
还有一种人也是利害关系人
在法律上我们叫做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比如失踪人的合伙人
债权人等
此时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比如开头案例中欠钱的小周
他跑路逃债
不能偿还欠发小的债务
所以小周的发小就是债权人
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我再多说一句
无论是近亲属还是合伙人
债权人
这两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宣告失踪
并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
宣告失踪的第三个条件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的申请后
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满三个月后
仍然没有这个人的音讯时
法院才能依法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
好
总结一下就是
要宣告一个人失终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院依法作出宣告
那回到我们今天讲的案例
小周下落不明两年了
此时小周发小就可以在律师的带理下
向法院请求宣告小周为失踪人
只要法院在当地报纸上发出寻人公告
三个月公告期间到了
小周仍然没有音讯
就可以判决宣告小周为失踪人
不过
宣告失踪只是一个基础工具
这并不意味着宣告失踪之后
相关的纠纷就会自动解决
所以
在对一个人宣告失踪后
紧接着利害关系人还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由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处置
你看
这不就给债权人对付跑路的债务人提供了讨债的办法吗
还有
如果下落不明的人是某公司合伙人
在合伙人要做决策
要解散时
没有他的表态就无法进行
有了财产代管人
不也有了办法往下推进了吗
这些都是财产代管人能起到的作用
那什么人可以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呢
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
可以由失踪人的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作为财产代管人
也可以由其他有意愿的人作为财产代管人
如果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意见不一致
或者没有人能来担任财产代管人
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
由法院来指定一个财产代管人
现在你知道了财产代管人该怎么确定了
那么一个财产代管人具体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财产代管人就任后
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也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里支付
总结起来就是三点
保管财产
支配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
咱们挨个来说
财产代管人的第一个职责是作为代管财产的保管人
确保失踪人的财产始终处于正常的稳定状态
比如失踪人没有债务纠纷
对他的现金
黄金首饰
房产等等财产
财产代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和使用
但是如果这些财产属于生鲜等容易腐坏的食品
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处分
并保管好处分后所得的钱款
财产代管人的第二个职责是作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人
支配失踪人的财产
比如失踪人是某公司的合伙人
他合伙的股份也是财产代管人有权管理支配
不过作为管理人
他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是善意的
要对代管财产进行妥善管理
这在法律上也叫做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这是最高的义务
也就是极尽自己所能的谨慎处理好这些财产
财产代管人的第三个职责是作为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
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
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
比如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
清偿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这样
即使债务人失踪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
也能找到对应的直接责任人啊
回到本讲案例
小周的发小就可以向法院申请
指定小周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然后他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请求用小周名下的财产清偿他欠自己的债务
再比如
代理失踪人受领他人的履行
维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受领他人的履行这句话不太好懂
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张三欠了朋友李四的钱
张三认为朋友李四现在失踪了
就一直赖账不还
这个时候
李四的财产贷款人就可以作为代理人
要求张三清偿所欠钱款
代替李四接受管理这笔钱
虽然代管人有权利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甚至还是无偿的为他人处理失务
但这个代管的权利也是要被约束的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就规定了
如果代管人未尽到前边我们讲的那些职责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一点在原来的民法通则里是没有的
民法典补充了这条新规则
就是为了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到这里
你已经清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重要性
其中
如果债务人欠债跑路
宣告失踪是十分有效的追讨方法
可是现实往往比规定更复杂
在司法实践里
还会出现一种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了
回到了原来的住所
或者确知其现在的下落
也就是下落已明
这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此时
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请
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就可以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
但撤销失踪宣告可不意味着之前对财产的处分就都无效了
只要贷管人不是出于恶意
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
失踪人也不得要求贷管人返还
好
关于民法典规定的宣告失踪就介绍到这
我来为你总结一下
第一
宣告失踪能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
从而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二
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第三
如果失踪人重新回归
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
失踪人不得要求贷管人返还
听完这一讲后
你认为宣告失踪还能帮助我们解决哪些难题呢
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想法
我是杨立新
我们明天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