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趣的案子。
一个小偷被保安追跳河身亡,
家属索赔遭拒***事出有因。
一个人被保安追赶时意外溺水身亡,
家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
索赔158万。
***判了保安不背锅,
为啥?
因为这人是小偷。
此事随后登上微博热搜榜。
我们来看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惊险追逐。
案发当天,
陈某美一人在家,
忽然听到有人在开门锁,
他疑惑的从猫眼往外看。
没想到门外也有一名男子正从猫眼里往里看。
该男子黑色短发,
穿着白色短袖上衣。
黑色长裤,
手里拎着一个黑色扁平的手提包。
惊慌之下,
陈某美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
以防止陌生男子从外面开门。
对方眼看打不开门就离开了。
因为怀疑对方是小偷,
陈某美便立刻给丈夫打电话,
让其通知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在接到电话后便前往核查,
刚出门卫时,
就看见了符合业主描述的身穿白衣、
手拿包的男子,
正在从小区7幢方向往12幢跑。
等他们追到12壮士,
人已经不见了。
业主刘某华听到楼下在喊抓小偷,
就从窗户往下看。
看到小区东面河里水草边有一名男子,
当时小区的保安在岸上多次对其喊,
快上来。
过了一会儿,
该男子从河里爬到对面的桥上。
这时,
桥上有一个人走过。
保安就指着那个男的跟路过的人说。
那个人是小偷,
抓住他。
该男子一听就又跳到桥东面的河里,
想往回游到桥上,
但是在水里挣扎,
已经游不回去了。
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发现这名男子双手胡乱拍打着湖面,
并沉进了河里,
马上跳入河中,
但发现其衣服太重。
在水中将上衣裤子脱下来,
放在木板桥上,
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找,
几分钟后感觉体力不支,
看到有打捞水草的船经过,
喊船夫一起救人,
但是最终也没找到。
不久,
警车和救护车赶到。
男子被从水里救出,
但是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发后,
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
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
***部门在溺亡者,
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
分别装有珍珠、
耳钉,
戒指,
项链等物品以及部分现金。
当天晚上6点,
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
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以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之后,
秦某某的家属将苏州某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
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
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
后有见死不救,
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
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
为躲避法律责任,
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造成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
主动跳入河中,
风险应当自担。
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
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
随即跳入河中施救,
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后认为,
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美所述的开启家门的男子相似。
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
并未予以言语澄清。
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
应属正常履职行为,
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
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
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的现场,
主动跳入河内,
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胁迫使其******跳入河内的情形,
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从***机关在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
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以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
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
***认为,
被告在追赶齐某某的过程中。
并无过错行为,
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于法无据,
***不予支持,
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道自在人心,
您对这一案件有什么想说的吗?
请在本条声音下面留言,
大家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