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古代人是怎样离婚的?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看来,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在离婚书末尾,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汇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
离婚相当自由。
所谓夫妇之道,
有义则和,
无意则去。
自周朝开始,
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
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
如周易记载,
妻子离家出走。
秦始皇巡游时,
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
于是才刻时颁令天下,
维护家庭稳定。
到了唐宋时期,
夫权意识不断强化,
在相关法律中,
女子地位低落,
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
不过在夫逃亡时,
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
礼记中记载,
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
也有妻出夫的仪式,
初跟辈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看来,
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在叙述夫妻缘分,
经累劫共修得来,
本应******,
同欢终日。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
由于两个人个性不合,
经常冲突,
大小不安,
六亲相怨,
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则写离婚的祝福,
既然无法同处,
不如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在离婚书末尾,
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汇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
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
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
父女需要三从四德,
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
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
也为法律所限定,
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
妻子在给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
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
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的饥饿,
非常愤怒,
执意休妻。
妻子不服,
于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决时说,
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
妻子理应顺夫,
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
所以应相将饭给父亲吃,
丈夫。
丈夫在其后,
由于孝亲重于侍夫,
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
离异总不被提倡,
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
亦续卦下说,
夫妇之道,
不可以不久也,
故受之以恒。
管子小旷篇也有是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
东汉的马衍年老,
出妻遭人批评。
宋代以后,
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至于一般农村,
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
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
离婚是家内劳动力减少,
再娶的负担也很重。
此外,
名分观念也有影响,
在夫妻异重的普遍想法下,
也不敢轻言离婚。
由此可知,
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
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