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房屋被冒名出卖能否要回来?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王大叔与郑阿姨两人是夫妻关系,
王大叔有一套房屋,
郑阿姨未经王大叔同意,
私自联系中介,
打算将王大叔的房屋出售。
小向获悉该消息后,
在中介的协助下两次现场查看了该房屋。
而后,
小项通过中介与郑阿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出卖方为王大叔,
购买方为小项,
王大叔将其房屋以3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小项。
本应由王大叔签名的合同,
签章处由郑阿姨代签,
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明,
同时,
郑阿姨在合同中注明其为甲方王大叔的委托代理人,
表示愿意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
并承诺王大叔会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之后,
郑阿姨带了。
名男子谎称其系自己的丈夫王大叔,
并且携带王大叔的身份证与房产证原件和小象一起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房地产管理处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为小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王大叔发现上述情况之后,
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处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
要求更正登记,
但未被受理。
王大叔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房地产管理处为小项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小项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按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无权处分买方,
善意买方支付的费用合理,
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一阿姨虽然是王大叔的妻子,
但是其没有***出售王大叔自己的房屋,
郑阿姨并未取得王大叔的同意,
就私自携带假冒的王大叔将其房屋出卖。
郑阿姨的行为显然是无权处分。
第二,
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出卖方王大叔由其妻郑阿姨代签,
但基于王大叔与郑阿姨的夫妻关系小项,
有理由相信郑阿姨能够代替王大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且郑阿姨承诺其愿意承担该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义务,
更承诺房屋所有人王大叔会亲自到踌办理过户手续。
之后,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
郑阿姨提供了王大叔有效的身份证和王大房屋的房产证。
且房地产管理处也审核无误,
这足以让小象坚信郑阿姨带来的男子就是王大叔,
所以小项在整个过程当中是善意的。
第三,
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345万元不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因此可以认定小项支付了合理的费用。
第4,
房地产管理处已经为小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
小项的行为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
小象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王大叔则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
郑阿姨的行为侵害了王大叔的利益,
王大叔可以要求郑阿姨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