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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婚姻家庭热点篇避免飞来横债的夫妻债务认定新规。
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举债的性质,
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也关乎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第41条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被称为用途论。
但这部法律颁行之后,
在实践过程中,
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作为法律上的应对手段,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时而生。
根据这一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
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举债人的配偶才能通过举证否定债务的共同属性。
这被。
称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论。
由于过度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
该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不公平的现象,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巨额债务从天而降的报道层出不穷,
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反响,
反对第24条的声音不绝于耳。
最终,
最高******在2018年年初出台了有关夫妻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
彻底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场,
重新平衡了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对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的行为提出了应对方案。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要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类,
共同债务。
是基于夫妻双。
方合意产生的债务。
这种合意可以是在举债的时候体现,
即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
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参与举债的一方配偶在事后进行的追认,
即向债权人表达其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愿。
这一类共同债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其目的在于避免夫妻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负债。
第二类共同债务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顾名思义,
这些债务的特点是,
它们的产生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维系和运转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购买家庭日常用品、
缴纳房租、
房贷、
水电煤以及教育子女等领域所产生的费用。
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
对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即便只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
也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三类共同债务是指虽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但能够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债务。
在这里,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显然要大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后者强调债务的必须性和迫切性,
而前者主要关注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或者即使举债一方获益,
谁来证明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相较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4条,
最大的变化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根。
据第2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非举债一方的配偶对于债务的存在往往全部知情,
所以要求其推翻共同债务的法律推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可操作性。
所以,
这次的新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构,
对于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
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要想推翻这一法律推定,
就需要由其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
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显然,
新规定更加注重对于非举债一方配偶。
的利益保护。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象如何应对?
在现实中,
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
夫妻一方与家庭外的第三人恶意串通,
伪造虚假的共同债务,
从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无过错的配偶方,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边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手段。
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
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其配偶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可以要求***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无需等到婚姻关系解除制式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
如果一方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以后才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的无过错。
一方还可以向。
******提起诉讼,
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