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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
作品四十一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直接抚养子女怎么办
抚养子女义务的强制性无关婚姻
小吴与小周仅相处了一个月即匆匆领证结婚
婚后育有女儿吴小妹
双方因琐事频繁争吵
感情渐淡后分居
两人就离婚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
但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吴小妹
诉至法院
小周认为自己工资低
难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且吴小妹之前一直由父亲照顾
且自己目前还患有焦虑症
抗抑郁药花销大
自己情绪也不稳定
对女儿的成长有不良影响
小吴主张自己工作繁忙
经常出差
无暇照顾女儿
经过多次调解
双方仍就吴小妹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
鉴于双方均不愿抚养吴小妹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院联合区妇联
委派辖区社区委妇联负责人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
参与本案诉讼
在庭审中
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从吴小妹的立场出发
要求双方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抚养义务
让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
确保孩子健康出发
要院经审理人认为两人虽就离婚达成共识
但就吴小妹的抚养问题却互相推诿
均不愿意抚养孩子
这种行为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
有违家庭伦理和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吴小妹的合法权益
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
解决好吴小妹的抚养问题
对原被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
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生育子女不能只是一时的冲动
要担负起保护
照顾好小生命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自然血亲而产生
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对于拟智血亲而言
继父母与现任配偶离婚时
对继子女并不负有抚养义务
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离婚时
父母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该如何处理
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先进行调解
对夫妻双方进行批评教育
如果调解不成
则法院有可能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不准离婚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
在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
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具体裁定由谁抚养
需要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综合判断
对于拒绝抚养
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父或母有抚养能力
但无抚养意愿
另一种则是父母无抚养能力
同时无抚养意愿
根据体系解释
民法典关于抚养的条文中
均未以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为前提
且抚养子女是基本的人伦
不宜附带条件
嗯
故这里的拒绝抚养
不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
只需考虑抚养意愿
如果被指定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则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待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法院可以暂时选定代履行人
让抚养人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