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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少谦
演播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三十
严格掌握诽谤罪的立案条件
警惕此罪名被公权滥用
诽谤罪是国家保护公民人格
名誉的重要法律武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个别掌握公权力的人却滥用手中权力
为了一己之私而胡乱使用这个罪名
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力
揭发 控告
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
弄权渎职
胡作非为的公民进行迫害报复
重庆彭水市案
辽宁西丰的进京抓记者案
河南灵宝
陕西渭南
宁夏吴中等地的跨省抓捕案都是典型例证
虽然这些案件最后都因媒体曝光
虽然这众愤怒而予以纠正
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滥用这一罪名
侵犯公民监督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民主权力的威胁始终存在
要防范这种威胁
除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之外
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司法约束机制
一
司法机关严格掌握诽谤罪的构成条件
不能法外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贬低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司法定罪
一定要注意三个重点
一
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加以公开传播
因此
如果没有捏造事实
而是将客观存在的事实予以公开
无论是否具有贬低人格
名誉的性质
都不能以诽谤论处
上面提到的及其所谓诽谤案
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官员渎职弄权
违法行政的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公民予以披露揭发
并不存在捏造
诽谤从何谈起
需要说明的是
二零一三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以下几种行为都列入网络诽谤
第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步
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步
第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步
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三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情节恶劣的
虽然自己没有捏造
但如果明知是虚假的事实
仍然在网络上传播
其对被害人人格
名誉的侵犯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
与捏造后在网上散布虚假事实并无实质区别
解释为诽谤也是正当的
不过这种行为毕竟和既捏造又散布的行为有所差别
因而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认定为诽谤行为
二
诽谤必须是针对特定自然人的人格
名誉进行侵犯
不针对特定个人
或者侵犯的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而是针对机关
组织 公司 企业
有关单位
那么无论散布的事实真假程度如何
都不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危害严重
可能会侵犯其他罪名
例如煽动性犯罪
寻衅滋事罪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
所以
因对政府机关不满而发布信息
无论真假
都不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内容属实
更不可能构成本罪了
三
诽谤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般造从捏造事实的性质
散布的方式
影响的范围
对被害人人格和名誉贬低的程度
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
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
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同意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
未经处理
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
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
自残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一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
即使有诽谤性质
也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
二
司法机关要严把自诉转公诉的程序
官 刑法规定
诽谤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嗯
因而司法机关通常是不应该作为公诉案件来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的
当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
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这也正是前述所谓诽谤政府机关的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嗯
然而这样做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错用或滥用
能够适用这一例外转公诉规定的诽谤
一般指诽谤行为性质恶劣
引发群体性事件
引成恶劣秩序混乱
引发民族
宗教冲突
诽谤多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损害国家形象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情形
只是有损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形象的诽谤案件
一般到不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样的程度
不能随意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
否则不但与立法本意相违
更违背适用刑法
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
倘若这些人认为有人诽谤自己
情节严重
无法容忍
他自己完全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控告
而不应利用自己的权权力迫使司法机关违法介入
否则就是滥用公权力
如果行为人只是损害了当地政府机关的形象
那根本就不是诽谤罪
也就不存在自诉还是公诉问题
三
对滥用权力
压制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
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把诽谤罪作为压制公民监督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利的工具
而但为社会主义法治所绝对不容
而且也为刑法所不许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事件无疑是典型的报复陷害
理应以报复陷害罪追究始作俑者的刑事责任
可惜
在这些年被揭露出来并被纠正的那些滥用公权力
以诽谤罪名违法对控告人
申诉人
批评人
举报人立案侦查
跨大省抓捕
拘留
逮捕甚至判刑关押的错案中
没有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多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理
有的只是把被抓人放掉就算了事
其他都已不了而了之
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理方式
对胆大妄为
恣意用权
根本没把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放在眼里
起不到威慑作用
嗯
这个问题不解决
这类现象难免还会不断发生
因此
对滥用公权力者
需要举起法律武器
如果有政府官员为一己之私而滥用手中公权力
迫使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
对根本不能构成诽谤罪或者依法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
强行以诽谤罪立案侦查
抓人 起诉
定罪判刑的
在纠正错案的同时
必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
按照报复陷害罪定罪判刑
对于不敢依法独立办案
明知违法而屈从于当地领导
对根本不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随意以诽谤罪立案侦查
起诉
审判的司法人员
也应依法追究错案责任
情节严重的
按照徇私枉法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这样
才能让这些掌握公权力的人能够对民主权利和法治秩序保持应有的敬畏之心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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