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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
李恒
演播 艳阳
于歌上海迎青文化
作品十四
养父母与养子女可以结婚吗
直系血亲
近婚
老王与张姐于二零零八年结婚
婚后
二人因生育问题
一直没有子女
于是二人决定前往儿童福利院收养一女作为二人女儿
在充分获得当事人同意后
二人根据法律规定
在当地儿童福利院收养了小王
办理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
三人生活融洽
不久
突发横祸
张杰不幸死于一场车祸
老王悲痛交加
失去了曾经的笑容
整日闷闷不乐
小王一时间手足无措
便经常安慰老王
并表示他希望成为老王的精神支柱
如果可以的话
她愿意嫁给老王
老王见状表示万万不可
二人应当坚强走出悲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
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
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血件
法律给予其与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
收养关系成立后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被法律拟制为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拟制的执行血亲关系
故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结婚
这样做一方面是维护家庭伦理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图谋不轨者假借收养之名对年轻人实施侵害
但是
收养关系解除后
原养子女与原养父母之间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
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若其结婚
不会带来生育学上的问题
亦不会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
那么
根据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及自由的原则
在法律并未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的情形下
在收养关系终止之后
原养子女与原养父母之间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老王
张姐与小王之间系养父母与养女关系
虽然张姐不幸去世
但老王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发生变化
老王与小王仍属于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关系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因此二人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