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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按摩女坠亡派出所依云第二季
陈世贤是当时国内颅骨整体变形领域研究的权威
对此有着极为独到的见解
因为就是他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的法医鉴定领域的
带队前来北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主任法医师朱法医对陈世贤说
钱教授
我认为第一现场应该就是发现死者的地方
也就是雨棚下面
但我无法给出充足的理由
也无法推翻那种认为第一现场在二楼的观点
我想听听您的意见
此时
对这个问题已经思索了一整夜的陈世贤给出了他的答案
第一现场就是发现尸体的地方
理由如下
一
死者被发现时
头向右倾斜
鼻血流向了右侧
左耳的血流向了后面
耳鼻流血是由于死者颅脑损伤造成的出血
其流血的形迹说明死者坠地死亡后
尸体一直没有被移动过
二
死者的颅底骨折
并有未凝固的脑脊液混合血迹
如果说死者是从派出所被两名警察抬到雨棚前的
那么从二楼审讯室到雨棚下的这段距离
必然会有死者的血液滴落
但是现场勘查时
并没有发现有任何滴落状血迹
也没有发现任何擦拭的痕迹
四
二楼的刑讯室中没有发现有清理的痕迹
四
检方的四名证人声称
他们从四个不同的角度看到所长和小杨在讯问室里用水泼小郑
但是经勘查
讯问室中没有被水泼过的痕迹
另外
根据讯问室的方位
是绝对不可能出现四个不同的观看角度的
更何况当时已经是半夜
派出所里还能有几个闲杂人等
怎么可能正好有四个不是派出所民警的闲杂人等会跑到二楼的办公区去看热闹的
第五五
死者的衣着整齐
没有发现任何因为遗失而造成的拉扯
褶皱等迹象
据此 陈世贤
闵建雄和孙海涛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名义
出具了第六份法医鉴定
其内容可以简单归纳为三条
一
小郑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二
小郑的死亡时间系小郑的尸体检查前的三个小时之内
三
小郑的头部损系高空坠落所导致
不过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向陈世贤求援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因为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请了另外几名全国知名的法医专家对死者进行了法医鉴定
随后出具的第五份鉴定
鉴定时间早于陈世贤
因此为第五份
随份鉴定结果为
死者头部两处损伤相对独立
分别形成
所以尸体的损伤不具备高坠伤特征
因为高坠一般会导致身体多处损伤
不可能只在头部一处
据此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结论是
小郑系头部撞击较大平面的钝性物体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而所谓的较大平面的钝性物体
最高检的解释就是墙壁和地面
这个结论显得模棱两可
但意思还是不能排除第一现场在讯问时的可能
以此为依据
由玉林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北流市公安局大丰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小杨涉嫌对按摩女小郑刑讯逼供提起公诉
原本一件很普通的按摩女坠楼死亡案件
经过六次司法鉴定
官司一路从地方打到了自治区
最终打到了公安部和最高检
引起了全国性的广泛关注
一九九七年的五月十五日
陈世贤接到了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要求他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闵建雄法医于五月二十九日到北流市人民法院出庭作证
宣读并阐述他们的检验结论
五月二十八日
陈世贤和闵建雄来到北流市
在北流市公安局局长的陪同下
来到大丰门派出所查看现场
他发现
小郑坠落的地点在雨棚里面的部分仅仅不到三十厘米
还不如一节前臂的长度
而雨棚一面靠墙
一面靠着电线杆和一根竹竿支撑
是一块较为平坦的大塑料布
有一定的柔韧性
而那根支撑雨棚的竹竿并不是固定的
如果小郑这一百来斤的身体骤然落到雨棚上
并从雨棚上滚落
由于人体重量的原因
雨棚必然受到重压向下弯曲
而可以活动的竹竿也会相应的向里弯曲
使得原本倾斜的雨棚更加倾斜
此时雨棚的外延伸出的长度必然比正常时候伸出的长度要短得多
而小郑滚落雨棚后
竹竿和雨棚因为弹性而快速恢复原状
所以才会形成尸体落在雨棚里面的情况
由于死者只有一处高坠伤
其余部位没有损伤的情况
陈世贤给出的解释是
小郑是从二楼甚至是低于两层楼的高度
以极快的速度瞬间坠落的
这种情况在高坠中属于四米以下的低高度坠落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是头部先着地
完全全可能只是造成头部这一处高坠损伤
而小郑的尸体正好符合这种情况
五月二十九日上午
在北流市人民法院庭审中
陈世贤以精彩的陈述和无懈可击的分析阐述了小郑的死亡原因
在最后的陈述中
陈世贤说
嗯嗯
在案发现场
小郑的尸体从耳鼻部流血的走向
证明唐导的位置是原始的
没有移动过的
符合案发现场的尸体原始状态
污者的一双黑色皮鞋抛在雨棚外
鞋里面没有污泥粘附
但是他所穿的肉色丝袜底部却有污泥
污泥的成因经化验和杂货店房顶及派出所二楼平台上的污泥是一致的
说明死者并不不是被人为的抬到雨棚下
而是自己走到平台上
又跳到雨棚上
意外坠落死亡的
而不是被警方刑讯逼供致死的
公诉方首先提出了几个疑问
诸如死者左颞部有出血
高坠死亡的人鞋为什么出现在尸体头部很远处之类的
陈世贤分别与死者极易受损的左耳廓没有任何损伤
说明左颞部没有直接受到外力打击和死者事先将鞋抛下后自己再跳下轻松化解
随后
公诉方抬出了两个声称目击到小镇尸体是从派出所里抬出来的证人
却没想到给了陈世贤一个绝好的发挥机会
现将庭审对话摘录如下
公诉人说
鉴定人
我们有两个证人可以证实尸体是被人从派出所里抬出来的
陈世贤问
是几个人抬的
如何抬的
公诉人回答
有两个人抬
一个人抬着双脚
一个人抱着头
陈世贤说
我认为证人所言不可信
稍微有点儿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
人死后早期尸体是软的
脑袋是耷拉着的
只能用两只手抬着死者腋窝的位置
不可能抬死者的头部
话音刚落
现场议论纷纷
甚至有人向公诉方投去疑问的目光
这么站不住脚的证据
你们作为检方也好意思在法庭上提出来
最终
检方的这份证据被法庭当庭驳回
八月十八日
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宣布被玉林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指控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大丰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小杨无罪
玉林地区检察分院不服一审判决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九九七年的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小郑坠楼案的二审在北流市人民法法院开庭
公诉方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高空坠落不可能只出现头部一处高坠损伤这一点
而陈世贤则旁征博引
援引了闵建雄法医搜到的一篇关于高空坠落的法医权威鉴定论文
证明只要坠落高度低于四米
就有极大可能造成只有一处损伤的情况
这个结论是一个日本法医调查组通过五千多例高空坠落损伤的研究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辅以大量的头颅高坠损伤照片加以佐证
赢得了满堂彩
就连许多旁听的检察院系统的法医都对陈世贤钦佩不已
一九九八年的四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原判
小郑为意外坠楼死亡
大凤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小杨无罪释放
并恢复名誉
此案呢被当做经典案例
两次庭审的辩论过程被制成光盘
下发到各级公检法部门
当做最佳案例学习观摩
本集已完
播讲何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