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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八十一
知假买假
顶格索赔
不同意就要举报
这是不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
二零一七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四月
孟田野与李静
刘媛
曹晓明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
在某市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的火腿
橄榄油
爆米花 饼干
巧克力
方便面
花生米
鳕鱼等多种食品
并分担购买
然后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进行谈判
要求超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按照每单一千元给予赔偿
并声称如果不满足要求
就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他们采取这种方法
先后从多家超市获得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两百元的赔偿款
后此四人被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后知商店出售过期物品而故意进行购买
然后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依据向商家索赔
否则就要举报或者起诉
这被称为知假买假
然后索赔
有些人专以此为业
这种职业性打假行为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向商家提出的赔偿要求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标准
是抓住对方违反违规之处为要挟而谋取不义之财
这当然为法律所不许
他人有错也不能成为非法加害他们的理由
而有的职业打假则完全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
无论商业道德上该如何评价
刑法都不应介入干预
本案中
孟田野等多人确实也是职业性知假买假
借以要求商家赔偿
但是
这不是刑法介入干预的理由
第一
这些商家确实存在出售过期食品
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危害
需要有人揭露
无论是无意中买假举报
还是借知假买假进行打假
客观上都有利于净化食品销售环境
保护人民群众嘴边的安全
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
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打假
刑法更无介入干预的必要
孟田野等人到商店花钱购物就是消费者
不论他们购物的动机目的是什么
买到假货都有权要求赔偿
他们对商家提出的赔偿标准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食产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可见
孟田野等向商家要求赔偿每单不超过一千元的赔偿标准
完全有依据
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消费者权利
无违法性可言
第三
他们向超市提出的赔偿要求
是法律允许得到的合法权益
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超市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支付赔偿金
也是其本来就该依法承担的惩罚性后果
也根本谈不上企业财产遭受非法侵犯而受到损失
至于职业打假者是否算消费
这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否定性的规定
而且从立法目的上来说
打假就是打假
不存在所谓职业打假的概念
与市场上存在大量伪劣商品而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相比较
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更有利于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刑法不应该以所谓是职业打假者为由
而对知假买假
依法索赔的人进行制裁
综上所述
孟田野等人行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
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检察机关以本罪起诉是适当的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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