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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
作品十五
钱公公与钱儿媳可以结婚吗
光绪良俗的约束
二零零五年五月
五十九岁的老丁和三十三岁的小站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小站原本是老丁的儿媳妇
一九九四年
老丁之子小丁与小站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并于次年生下一子
后因双方感情破裂
于二零零三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孩子由小站抚养
次年
老丁的老伴儿因病去世
他与小站的婚姻受到了其他人的议论
有的说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伦理
有的说他们的婚姻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前公公与前儿媳属于直系姻亲
我国法律并无硬性规定禁止直系姻亲亲之间结婚
前公公与前儿媳结婚是否违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通常
身份关系领域因其本身的特殊性
一般应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
而不能直接适用总则编规定的法律原则
但是
在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具体事由中
并不包括前公公与前儿媳及这一身份关系
前公公与前儿媳结婚并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现象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现已失效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
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
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
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
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
经说服无效时
为避免发生意外
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立法者在制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时
应当能够预料
说明这并不是法律漏洞
在婚姻法有特别规定时
不宜越过婚姻法而向公序良俗的一般条款逃逸
而且
虽然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伦理上来说
直系姻亲之间结婚容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
在伦理秩序上往往难以为民众接受
但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丧偶的前公公与离异的前儿媳均为单身
二人结婚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也不违背禁止结婚的强制规定
根据民法上法无禁止及自由的原则
前公公与前儿媳如果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
那么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老丁虽然是小站的前公公
二人结婚在道德伦理上或许无法被接纳
但双方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所以二人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
这类情形虽然不被法律明确禁止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不宜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