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热点片胎儿的利益如何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
常见尚在母亲肚子里的胎儿接受赠与的事例,
媒体也常有计算明星所孕胎儿身价的报道。
胎儿还未出生,
可否享有相关利益?
范围多大?
民法典又如何保护胎儿的利益?
这是本热点要回答的问题。
一般原理,
***能力始于出生。
***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
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
没有***能力,
即不能成为民法上的主体,
不能参与创设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不能享有民事***并承担民事义务。
在这个意义上,
***能力又被称为人格及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
***能力的最大特点是其平等性,
即人人生而享有,
而法律地位相同。
自然人生而为人,
原本应该平等的享有***能力,
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然而,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
并非人人皆享有***能力。
比如在我国古代法上,
奴隶就不享有权力能力,
因此他们与牛马器物一样,
仅是权力的课题,
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大***后,
尤其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自出生时即享有民事***能力,
自然人从此至少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化,
不仅自然人可以享有***能力,
团体比如法人、
非法人组织亦具有民事***能力,
并由此取得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从其出生及取得民事***能力,
直到其死亡时,
***能力才终止。
出生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
虚胎儿身体的全部与母体分离,
脱离母体,
这就是出生中的初,
第二,
与母体分离时需有生命,
即能***呼吸,
这就是出生的生。
只有完成出生,
新生婴儿才可取得民事***能力,
哪怕其仅存活一秒钟,
在这一秒之内也是民事主体。
关于出生有多种学说,
如阵痛说、
一部漏出说、
全部露出说、
断带说、
分娩说、
发声说及***呼吸说等。
不同国家的立法采用不同的学说,
如英国普通法采全部露出说,
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呼吸说。
民法典第15条对出生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即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若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
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特殊规则,
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根据上述***能力始于出生的一般原理,
胎儿并非民事主体,
因为胎儿尚在母亲腹中,
并未出生。
但如此一来,
就难以解释没有***能力的胎儿如何可以继承遗产,
也无法解释胎儿出生前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如何保护的问题。
民法典第16条通过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对此作出回应,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
理解这一特殊规则的关键在于对视为具有民事***能力的含义及其限制的理解。
首先,
视为具有民事***能力,
一方面仍坚持了以出生作为民事***能力的起点,
表明了胎儿并非真实的民事主体,
另一方面又承认胎儿的民事***能力,
允许胎儿享有民事主体的***。
其次,
胎儿享有民事***能力是有条件的,
即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为限,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
那么胎儿自始不享有民事***能力。
最后,
民法典第16条尽管对胎儿享有民事***能力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比如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
但为了尽量扩大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不应把此处的列举理解为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日本。
或德国民法的个别保护主义。
换句话说,
除了本条列举的上述情形外,
在其他情况下,
胎儿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这种解释符合本条的文艺,
因为本条中在具体列举之外上规定等字保持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开放性。
在这个意义上,
此处的等字理解为采用了瑞士民法的总括的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