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胎儿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护?
郭大叔与李阿姨相恋多年,
两个人顺利登记结婚,
之后,
郭大叔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
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过了数年,
郭大叔、
李阿姨与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
对李阿姨实施人工授精后,
李阿姨顺利怀孕。
不幸的是,
当年年底,
郭大叔被查出患有癌症,
将不久于人世。
于是郭大叔向李阿姨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了,
但是李阿姨明确拒绝流产,
希望生下孩子。
于是郭大叔立下遗嘱,
表明其不想要这个孩子,
并将之前购买的房屋赠与其父母。
不久,
郭大叔便因病去世。
李阿姨于当年产下一女小郭,
李阿姨收入微薄,
又要***抚养,
小郭生活不易,
于是。
李阿姨起诉至***,
请求***合理分配郭大叔的遗产。
小郭是否有权获得郭大叔的部分遗产?
虽然郭大叔后来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要这个孩子,
但是其行为是无效的。
郭大叔的声明不能改变其与小郭之间的亲生父女关系。
按照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堡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能力自始不存在,
所以胎儿也有权获得遗产。
此外,
按照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郭大叔所立的遗嘱没有为小郭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
此外,
房屋虽然是以郭大叔的名义购买,
且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也为郭大叔。
但是,
该房屋是郭大叔与李阿姨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属于李阿姨的部分,
郭大叔无权处分。
因此,
本案中郭大叔遗留下的房屋的分割,
首先应扣除属于李阿姨所有的财产,
然后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最后该房屋价值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郭大叔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