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热点篇无人继承财产规则的改造在理想的状态下,
每个人死后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为至亲至爱所继承。
但现实中,
受多重因素影响,
财产无主的状况有时无法避免。
依照法律规定,
无人继承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这显然是法律的一种无奈选择,
未必符合当事人的内心意愿。
此次民法典的规定,
一方面从源头上减少了无主财产的产生,
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无主财产的去向、
用途,
使得死后财产各得其所。
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扩大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通过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从源头上减小了无主财产被认定的可能。
和国外的一般立法力相比,
我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为有限,
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的核心家庭。
承。
员之间,
加之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少子化趋势,
在客观上增加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在这一背景下,
代位继承制度在遗产传承方面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所谓代位继承,
就是当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继承人的直系后代代替前者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中去的制度。
由此可见,
代位继承在客观上间接的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
代位继承制度仅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此次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增加了代位继承适用的新情形。
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
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遗产酌情请求权的扩张。
遗产酌情请求权是我国继承法上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
通过该项制度,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到部分财产。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与抚养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
是继承法伦理性的体现。
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场合,
遗产着及请求权可以使得部分无主财产被部分或者全部分配给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其抚养或对其照顾较多的人。
民法典保留了继承法上的这一特色规定,
但不再要求生前受被继承人抚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
控能力,
又没有收获来源的要件,
从而扩大了遗产着急请求权人的范围。
这一变化使得一部分无主财产可被用来继承、
承载及抚养功能。
对于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民法典一方面延续了继承法既有的规定,
将其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对归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的用途做出了明确限定,
即此类财产只能被用作公益目的。
这一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