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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越洋捕捞被判的第一案吗
这可能是越洋捕捞被判的第一案
根据报道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近通报了一起趋利性的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
原来
从二零二三年五月起
外省某县的民警杨某某还有协警詹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私自开车前往浙江
江苏等地
到了六月十一日
他们找到目标
也就是江苏企业家沈某
他们跟沈老板说
你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
然后就在有警用装备的情况下
把他从吴江的家中带走了
车开了起来
民警又暗示沈老板能花钱帮他处理案件
或许是索取财物的暗示让沈某觉得不对劲儿
车开到了浙江德清县后
他跳车逃跑并报警了
德清县公安机关一开始以为两个人是骗子
没想到两个人还真是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后来
湖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
发现了一些情况
比如说两个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比如说两个人有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
最后
两个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七个月
新闻报道出来之后
大家也更加关注起来了
因为如果意识到这种情况会被判刑
自己会丢饭碗
而且全家三代都不能考公
那么他们哪来的勇气去干私活呢
他俩好像还是开车在浙江
江苏从五月份下旬晃荡到六月份的十一号的
那两三州里
所在单位没有发现吗
从他们的轨迹来说
所在单位似乎离江浙两省不远
但偏偏通报里只写外省某县
那他们究竟来自哪里一点之外
网友更多的是表示肯定
都说浙江省的处理开了一个好头儿
毕竟一次有影响力的判决
非常能帮助打击远洋捕捞
很难碰到这四个字
会以为是环保问题
或者说是国际事件
其实啊 不是
这里的越洋捕捞一般是指个别机关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异地逐利性的执法
除了创收意图之外
还有一种可能
很多网友是这么形容的
明明两个企业的纠纷总的善额可能不到百万
结果一方的公安机关去另一个城市的企业里抓人
会导致一家可能年营收一元以上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运营
而这种经济纠纷
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
打击犯罪理所应当
但如果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当做一种创收的工具
那就违背了初衷了
所以对这些
公安部早有规定
公安部严禁越洋捕捞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
拘传 拘留 逮捕
开展勘验
检查 搜查 查封
扣押 冻结
询问等侦查活动
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
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下进行
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
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
落实归口接收
审查要求
健全案件管辖
定性
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
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反复强调这些内容
是为了让人知道
权力是有边界的
法治是有原则的
执法要讲程序
但是最近一些新闻的出现
意味深长
在今年也就是二零二四年的十一月
乐清市法制助企服务中心提醒外地公安机关来办案时
要由乐清公安民警到场予以对接处置
今年十月份
据报道
广州市近万家企业遭到了异地执法
存在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欲知后事如何
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