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承包地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小梅与小翔系姐弟关系,
农村土地实行第一轮家庭承包经营时,
小梅、
小翔及其父母李大叔、
周阿姨共同生活,
当时李大叔家取得了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此后,
小梅、
小祥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
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
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李大叔家原有6.6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
小祥家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小梅家取得了3.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李大叔家取得了1.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后来,
李大叔。
将其承包的1.54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小宁经营,
流转协议刘小梅代签。
李大叔、
周阿姨夫妇相继去世后,
李大叔家原承包的1.54亩土地的流转收益被小梅占有,
小翔认为其对于父母原来承包的土地享有一半的继承权,
要求小梅将属于小翔的土地交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否能够继承?
对于这一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整个农户家庭,
而非农户家庭的单个成员。
按照民法典的1122条的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单个家庭成员,
这就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不会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一个成员死亡,
则继续由该农户家庭的剩余成员以家庭的名义共同经营,
平等的享有承包地的各项权益,
如果某个农户家庭的全部成员死亡,
那么该农户家庭消灭,
该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失,
其承包地则由该农户家庭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
本案中,
小翔及小梅虽然是李大叔和周阿姨的子女,
但是由于小祥及小梅已经在婚后组建了各自的家庭,
所以小翔和小梅不再是李大叔、
周阿姨家庭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李大叔和周阿姨去世后。
他们组成的农户家庭再无其他成员。
李大叔和周阿姨生前承包的1.54亩土地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所以小翔和小梅均无权继承李大叔和周阿姨去世之后遗留下来的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