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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六十二
与幼女两厢情愿发生关系
是否触犯刑律强奸罪
奸淫幼女
黄辉二十一岁
与张小红未满十四周岁
通过QQ在网络上结识
聊天很投机
经常网上见面
互称哥妹
后张小红因与其父母发生口角
让黄辉带其离家出走
两人在约定时间地点碰头
黄辉带着张小红到外地转悠
途中两人住在一起
在张小红完全自愿情况下
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张小红的家人通过电话
QQ多次与黄辉
张小红联系
要求黄辉送张小红回家
公安民警亦向黄辉发送了手机短信
我是公安刑警大队民警
张小红的父母已经报案
张小红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管他是否是和你自愿发生性关系
你都构成强奸罪
仅看到短信后诉和我联系
嗯
张小红坚决不回家
因而黄辉就继续带着张小红辗转多地
期间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黄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声称
张小红告诉他
他自己已满十四周岁
因而自己不知道他是幼女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常见犯罪
然于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实施的强奸罪
人们都非常熟悉
然而对于使用其他方法实施的非典型性强奸罪
人们并不非常清楚
其中就包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就是在妇女不同意
不情愿的情况下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意志表示只能是在有正确意志表达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对于没有正确意志表达能力的人来说
法律就需要对他们与特殊的保护
无论本人是否有同意的表示
只要客观上对其实施侵犯行为
都推定为违背其意志
因此
实践中对于明知对方是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患精神病或者有严重智力障碍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就认定其违背妇女意志而构成强奸罪
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
因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
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无论使用什么方法
也不论幼女是否表示同意
一律定性为强奸罪
而且从重处罚
这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张小红不满十四周岁
黄辉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即是张小红自愿
黄辉的行为仍然是强奸
能否以强奸定罪
关键就在于判断他对张小红未满十四周岁这一事实是否明知
虽然她本人坚决不承认
但定罪不能只看本人如何供述
还得由证据说话
张小红虽然声称自己已满十四周岁
但她毕竟实际未满十四周岁
因而在长相上个子不高
发音稚嫩
说话幼稚
明显属于未成年人
黄辉作为一个成年人
即使不问对方实际年龄
根据相貌特点也应该能判断出其为未成年人
至于是否未满十四周岁
这是法律规定的标准
并不要求有具体认识
只要认识到可能是未成年人
就不应该与之发生性关系
如果发生了关系
就应根据未成年人实际年龄确定行为的性质
那么张晓红当时实际未满十四周岁
因而黄辉的行为就是强奸
何况在途中公安机关已经给黄辉发手机短信
非常明确告知张晓红未满十四周岁
这种情况下她仍然多次实施奸淫
她再说不明知张晓红是幼女
显然在说谎
不足采信
故应该对黄辉以强奸罪定罪
从重处罚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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