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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民党反动派业已拒绝接受和平条件
坚持起反民族
反人民的罪恶的战争立场
全国人民希望人民解放军迅速消灭国民党反动派
我们以命令人民解放军奋勇前进
消灭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军队
逮捕一切互遏不宣的战争罪犯
解放全国人民
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实现全国人民所渴望的真正的统一
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
深望各界人民予以协助
此特宣部约法八章
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制一
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
各界人民不分阶级
信仰和职业
君望保持秩序
采取和人民解放军合作的态度
人民解放军则采取和各界人民合作的态度
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坏分子乘机捣乱
抢劫或破坏者
定予言败
二
保护民族工商
农牧业
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
商店 银行 仓库
船舶 码头 农场
牧场等
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希望各业员工照常生产
各行商店照常营业
三
没收官僚资本
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
商店 银行 仓库
船舶 码头 铁路
邮政 电报 电灯
电话
自来水和农场
牧场等
均由人民政府接管
其中如有民族工商
农牧业家私人股份
经调查属实者
当承认其所有权
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公职的人员
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
均需照旧公职
并负责保护资材
机器 图表 账册
档案等
听候清点和接管
保护有功者奖
代工破坏者罚
凡愿继续服务者
在人民政府接管后
准予量才录用
故使流离失所
四
保护一切公司
学校 医院
文化教育机关
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
凡在这些机关公职的人员
均望照常公职
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
五
除互遏不圈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
凡属国民党中央
省 市
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
国大代表
立法监察委员
参议员
警察人员
区 镇
乡保甲人员
凡不持枪抵抗
不阴谋破坏者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一律不加俘虏
不加逮捕
不加侮辱
责成上述人员各安职守
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
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
档案等
听候接收处理
这些人员中
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
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
如有乘机破坏
偷盗舞弊
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
则需予以承办
六
为了确保城乡治安
安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道
凡自动投诚报道并将所有武器交出者
概不追究
其有抗不报道或隐藏武器者
给予逮捕查究
窝藏不报者
需受相当的处分
七
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
应当废除
但是废除这种制度必须是有准备和有步骤的
一般的说来
应当先行减租减息
后行分配土地
并且需要人民解放军到达和工作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
方才谈得到认真的解决土地问题
农民群众应当组织起来
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各项初步的改革工作
同时努力耕种
使现有的农业生产水平不至降低
然后逐步加以提高
借以改善农民生活
并供给城市人民以商品粮食
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
八
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一切外国侨民各安生业
保持秩序
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令
不得进行间谍活动
不得有反对中国民族独立事业和人民解放事业的行为
不得包庇中国战争罪犯
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
否则当受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法律制裁
人民解放军纪律严明
公买公卖
不许忘取民间一针一线
希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
切勿轻信谣言
自相惊扰
怯窃此步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