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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十
受胁迫而结婚可以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措施
胁迫婚姻可撤销
沈先生与孙女士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相识
自二零二零年九月起
沈先生多次向孙女士提出结婚
但均被孙女士拒绝
在两人交往期间
沈先生曾多次至孙女士工作单位和家中强迫孙女士与其结婚
并扬言如果不结婚就一起自杀
并以伤害孙女士的父母相威胁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两人登记结婚
但婚后孙女士拒绝至沈先生家中与其共同生活
因而多次被丈夫拉拽和推搡
后来
孙女士以其办理婚姻登记喜受胁迫为由
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男女走向婚姻时需出于自愿
如果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
则构成对另一方婚姻自由的侵犯
本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强迫和干涉
首先要有强迫行为
强迫行为包括物理强迫和精神强迫
物理强迫指当事人采取暴力手段对给另一方进行殴打
限制人身自由等
以对另一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精神强迫只通过恐吓
要挟等手段在精神上给另一方造成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是二零二零二十二号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已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
名誉
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其次
当事人要具有胁迫故意
即行为人希望故意实施胁迫行为
以使对方产生恐惧
并出于恐惧与其结婚
如沈先生只是和孙女士说最近工作不顺
心情不好
想自杀
而没有威胁孙女士如果不结婚则自杀
即使孙女士出于恐惧而选择与沈先生结婚
因沈先生不具有胁迫故意
则孙女士的婚姻自由并未受到侵犯
在此
对方需因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
从而产生结婚意图
如果孙女士父母均是散打高手
沈先生手无缚鸡之力
孙女士对沈先生威胁殴打其父母的言论轻蔑一笑
出于可怜沈先生的自尊而与其结婚
则孙女士的婚姻自由并未受到侵犯
嗯 最后
强迫行为违法或不当
因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
如果仅以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为标准
则可能造成本条的滥用
导致矫枉过正
如一男子和相亲对象说
咱们三十岁了
年纪不小了
该结婚了
相亲对象具有严重的年龄焦虑
害怕成为大龄剩女
一着急就和该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是
从一般理性人的眼光看
男子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其行为并不属于胁迫
这里的违法包括两种类型
一 手段违法
如甲对乙说
你不嫁给我
我就放火烧了你家
二 手段合法
但目的和手段相结合违法
如检举贪污是合法的
但如果甲对乙说
你不嫁给我
我就将你父亲贪污的证据上交纪委
则甲的行为构成胁迫
侵犯了乙的婚姻自由
如本案中
虽然沈先生并未真的自杀或伤害孙女士父母
但给孙女士的精神带来了压力
孙女士出于对沈先生生命和父母安全的担忧
故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
故沈先生的行为构成强迫
法院对孙女士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权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夫妻中受胁迫的一方
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均无权提起
嗯
一方面是因为冷暖自知
结婚是否自愿
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
另一方面
如果当事人结婚时并不情愿
但婚后相处过程中和胁迫方产生了感情
强行撤销婚姻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愿
也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此外
法律对提起婚姻撤销之诉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即必须在胁迫行为中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限制是出于对司法成本和效率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