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滥用权力会造成什么后果?
禁止***滥用原则?
李四原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于2007年7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
同年8月27日,
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李四的辞职议案。
10月25日,
李四认为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
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其辞职的议案,
侵害了他作为董事的权益,
向***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
后李四于2008年3月10日向***撤回起诉,
***裁定准许。
谁知事态并未平息,
这方唱罢,
那边又登场。
公司认为双方纠纷被多家媒体报道,
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故以李四无故起诉撤诉属于滥诉行为为由,
向***起诉,
要求***判决被告。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这又是怎么回事?
起诉和撤诉不是李四的***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
先要了解一下民法中的禁止***滥用原则。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行使***超过其正当界限,
则构成***滥用,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准确判断***行使的边界,
是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项原则的重要前提。
在本案中,
董事会的决议与李四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当李四认为该项决议损害其合法权益时,
有权向***申请撤销。
在董事会决议内容完全尊重李四个人请求的情形下,
李四却无故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
之后又随意撤诉,
他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当行使***的范围,
属于***滥用。
公司法第22条之所以赋予股东撤销诉权,
是因为股东会、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一旦作出并生效,
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
对股东关系重大,
赋予股东该项***能够更好的保护股东的个人***。
但在本案中,
李四作为***人行使诉权,
并非只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反而是以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目的。
另外,
李四的起诉对自己无正当利益,
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股价波动以及实际产生的诉讼费用等损害,
所以该***的行使不具有正当目的,
构成了***的滥用,
为法律所禁止,
李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