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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集相互辩驳
公诉人问被告人田九
你当时翻车之后
为什么站在路边向过路的货车招手
田九道
我当时拦车的目的
是想借他们的手机报警
你的手机还在车里
交警到达现场之后
还能用手机跟你老婆视频
你为什么要借别人的手机
我当时从车里爬出来
不知道手机还没有坏
如果知道手机还没有坏
我不可能扔下手机不与我老婆视频的
所以我才去路上想借别人的车子
听了这话
公诉人脸色不太好了
觉得田九这是在故意说谎
明明他是想拦车逃跑
现在却说成了为了借手机报警
真是岂有此理呀
你肇事之后不报警
撞完人之后不报警
车子翻到田地里就想着报警了
为什么
公诉人厉声问道
田九道
车子翻了之后
我才意识到自己闯祸了
所以想着要报警了
田九真的是三进三出的老手了
回答起公诉人问话来滴水不漏
在这个事情上
他怎么回答
涉及到他是不是自首的问题
虽然田九在事发后逃跑
只是因为车子翻了才没跑成交警抓到了
然而只要有一丁点的机会
作为被告人也是想着朝有利自己的地方进行辩解
眼看田九有点狡辩了
公诉人问完之后也没什么办法
只好放弃在这个问题上再进行纠缠了
讯问结束之后
法庭开始举证质证
本案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
孟浪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好辩解的
举证
质证完成之后
便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先发表公诉意见
他说
被告人田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
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时
因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
用车辆故意撞击被害人
导致被害人死亡
涉嫌故意杀人罪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
属于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
孟浪听了
便开始为田九辩护
他说 首先
本辩护人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有两罪
不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九犯故意杀人罪没有意见
但是对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罪有异议
认为田九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理由如下
一
田九虽然是醉酒驾驶轿车
但是其发生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其行驶路上
是其危险驾驶行为的一个延续
实质上是一个行为
这就如同危险驾驶后发生了车祸
只会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一样
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被其故意杀人行为所吸收
应当追究其一罪
而不是两罪
二
如果认为其危险驾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与故意杀人行为无关
可以一同追究
那么其故意杀人的手段就不存在了
其并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杀打死
而是通过驾车撞击的行为将被害人撞死
因此
其危险驾驶行为就是一种犯罪手段行为
与其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有牵连
按照牵连犯的规定
也应当择宜重罪处罚
而不是两罪
三
被告人田九虽然既有危险驾驶的犯意
也有故意杀人的犯意
但是这两种犯意并不是在同一时间产生的
而是在被害人故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阻拦被告人离开开始
被告人才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
此时其危险驾驶故意与故意杀人的故意又产生了竞合关系
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故意
这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也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孟浪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辩护
认为公诉人指控甜九犯有两罪不对
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追究甜九的刑事责任
这些话一讲出来
法官坐在那里仔细听
公诉人却皱紧了眉头
乍一听上去
怎么觉得有几分道理
但是总觉得哪里不太对呢
接着孟浪又说
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虽然被告人在此之前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
但是被告人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思
而且当时被害人是不是碰瓷儿
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
因此
被害人跑到公共交通的道路上
而且还是繁忙的红绿灯路口上
阻拦被告人车辆离开
躺在地上影响交通
其行为刺激了被告人
导致其丧失了理智
撞向了被告人
可以说
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不可能产生杀人的故意
当时路口停着许多车辆
被害人迟迟不离开
严重影响了交通
被告人三次倒车未果
这才撞向被害人
被害人在此故意杀人案件中
无意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孟浪把这个道理一讲
被害人家属坐在下面开始躁动了
有的人伸出手指着他嘀咕着什么
但是孟浪
没有理会
接着他又说道
除了被害人存在着严重过错外
本案还存在着从轻情节
第一
本案属于激情杀人
被告人田九并不是要预谋杀害被害人
而是在被害人阻挠他离开
在他倒车三次未果的情况下
才一时冲动撞向了被害人
应当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
被告人田九并非是直接故意杀人
而是间接故意杀人
因为他撞向被害人的主要目的是想开车离开
而不是想直接把被害人杀死
他没有这种必要
也没有那种深仇大恨
只是一时冲动撞向了被害人
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因起
其应当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而不是直接故意杀人
相对于直接故意
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
被告人田九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公诉人并未认定田九属于自首
但是综合全案证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自首
嗯
虽然被告人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但是在我们看到的
这不是其肇事逃逸
而是其杀人行为完成后的后续
被告人因为饮酒的原因
受到被害人行为刺激
导致其丧失理智
驾车逃跑
在逃跑过程中再次发生车祸
导致其车辆侧翻
侧翻后其并未有逃跑
当然
如果认为他无法逃跑也可以
但是我们要看到
交警到达时
并不知晓其有杀人行为
而当交警将其控制之后
其主动的交代了用车撞到了人的事情
即使其构不成一般自首
也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自首情节关系到了被告人能否从轻处罚的问题
因此
请公诉机关和法庭对此做出准确的处理
第四
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只是因为被害人狮子大开口
被告人无力偿还
才导致暂时没有做出赔偿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孟浪把这些理由一讲
甜九的眼睛亮了
觉得孟浪真是一个好律师
找孟浪辩护真是找对了
公诉人在他说完辩护意见之后
便开始了第二轮辩论
公诉人说
本案是两罪
而不是一罪
被告人明知道自己醉酒驾驶而仍然上路行驶
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
其只要上路驾车行驶即可构成
而被告人不但在撞人之前上路行驶
在撞人之后仍在路上狂奔
因此
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无疑
而其杀人行为与危险驾驶行为既不是牵连行为
也不是竞合行为
更不存在吸收关系
而应当是说
其因为危险驾驶而导致与他人产生纠纷
继而导致了他产生杀人故意
涉嫌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评价
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
其用车撞人的行为
是其杀人的一种手段
而不是危险驾驶
请辩护人注意
危险驾驶与驾驶行为并不是同一个意思
危险驾驶是一种犯罪的拟制概念
属于一种犯罪的罪名
有人在酒后驾驶
也会把车开得很好
但是即使开的很好
不会危险到公共安全
也属于犯罪行为
这就是一种犯罪模拟
而驾驶行为是一种中性的词语
被告人通过驾驶行为将被害人撞死了
而并不能说被告人是把危险驾驶行为当成了杀人的手段
宋诉人在这个问题上阐述了很多
努力要将孟浪的辩护意见给驳回去
接着公诉人又说
被害人只是一般过错
而不是严重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酒后驾驶
不小心撞到被害人
而说被害人碰瓷的说法只不过是被告的一面之词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
均证明当时被告人将被害人撞在了水马上
这说明被害人并非是在碰瓷
而且被害人年逾古稀了
生活无忧
没有碰瓷的动机
如果真是碰瓷的话
被害人如何会不顾安全的去追被告人呢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事故
产生争执
被告人本应当报警处理
但是被告人却强行逃脱
被害人追被告人是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
虽然被害人在道路上拦截了被告人
采取了不冷静的做法
但他这也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
如果说违法
也只能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
并不能说他是有严重的过错
辩护人所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
与事实不符啊
至于辩护人说被告人田九构成自首
更是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田九撞到人之后
已经有路人报警
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撞人的行为
而现场抓获被告人的交警虽不知道其撞人的行为
但是已经发现了其行迹可疑
并且交警不负责故意杀人案的侦破
在发现了被告人的撞人行为有疑点后
才转交给了刑警
辩护人说
被告人在被交警控这之后
既供出了其杀人行为
该事实缺少证据印证
只是被告人的一面之词
即使该说法为真
也是在其被交警控制之后的被动供认行为
不能构成自首
公诉人驳回之后
孟浪还有一次反驳的机会
他说
被告人只构成一罪
而不是两罪
可以作为一个假设
假如被告人危险驾驶之后
在路上不小心发生了车祸
撞了人
把人给撞死了
这构成一罪还是两罪呢
难要说要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显然不能
因为交警肇事罪规定了酒后交通肇事的情节
如果是两罪了
就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了
有人可能说
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是同一种行为
与本案案件不一样
但是危险驾驶是一种故意犯罪
而交通肇事却是有着过失罪
他们怎么可能是同一种行为呢
同理 本案中
危险驾驶与故意杀人也是两种行为
但是两种行为却是有着相同性
其杀人手段是其危险驾驶的行为
而杀人是重罪
完全可以将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吸收
为什么还要追究被告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呢
孟浪跟公诉人又进行了一轮辩护
在自首的问题上
他又强调
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
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告人并非是罪大恶极
只是因为酒后的行为
导致他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
而他之所以会怒而撞人
主要是因为被害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
虽然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碰瓷行为
但是在被告人的心里头
一直是认为被害人是碰瓷行为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
才导致被告人失去理智
并将被害人撞死
因此
被害人在干起案件中要承担不少责任
才庭辩论结束之后
法庭没有立即宣判
而是在开完庭之后
孟浪帮田九联系了被害人家属
他知道只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才能减轻田九的刑罚
而现在
因为被害人家属要价过高
而导致调解失败
他再帮田九努力一次
如果被害人家属还是不愿意和解
那就算了
听众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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