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借出去的车辆被卖了,
能否追回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2004年,
小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
并将该车出租给老樊使用。
老樊没有向小刘交付押金,
并且仅支付两个月租金后,
再未向小刘支付租金。
之后,
小刘便无法再与老樊本人取得联系。
2005年,
老卢从陈老板处购买了该车辆,
陈老板承诺老卢会办好车辆过户手续,
但始终没有办理。
2006年,
小刘发现已有老卢战友使用的车正是自己出租给老樊的那辆,
于是向****报警,
****依法扣押了这一辆车。
经****干警核查,
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
故未予受理。
后车辆由老卢的儿子领走。
为此,
小刘诉至***,
请求判令被告老卢返还车辆。
老卢则认为,
车辆是从案外人陈老板处买来的,
以货款两清,
与原告小刘没有关系,
车辆所有权转移合法,
应受法律保护,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辆到底应属于谁?
或者说老卢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这涉及民法中的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向问题。
本案中,
陈老板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
从他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能看出,
所以,
陈老板将车辆卖给老卢属于无权处分。
这种情况下,
老卢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需符合民法典第311条中规定的如下要件,
一、
老卢在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
二、
老卢向陈老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三、
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
老卢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
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陈老板,
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
即说明他明知陈老板未取得涉案车辆处分权,
因而老卢不属于善意。
由于老卢未完成取证,
就不能认定老卢在受让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老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该车辆仍然属于小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