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比对结果出来了。
让警方没有想到的是,
结果显示,
抹布上的DNA并不是赵兵的,
而是张小芳男朋友的。
这个结果让警方感到蹊跷,
因为按照张小芳的说法,
案发的那天晚上,
她明明看到嫌疑人拿着那块布擦拭了自己的下身,
可是为什么DNA没有比对出来呢?
尽管如此,
警方还是觉得这个赵兵应该就是强奸张小芳的嫌疑人,
因为赵兵在交代的时候,
对张小芳家里的摆设描述得非常准确。
警方认为,
如果不是赵兵的话,
他不可能把房子里的摆设说得那么清楚。
据赵兵供述,
他说他之前就知道张小芳和她男朋友住在一起。
案发那天晚上,
他喝了酒,
于是借了酒劲儿就带上口罩,
还拿了一把长约40公分的刀,
去了学校足球场旁边张小芳和她男朋友的住处。
他闯进屋子的时候,
见到只有张小芳一个人在家,
就起了歹意,
对张小芳进行了强奸,
临走的时候还拿走了张小芳放在枕头下的15块钱。
虽然张小芳提供的那块抹布上并没有检测出赵兵的DNA,
但是赵兵还是被移送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便被提起了公诉。
1995年9月21日,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兵所犯强奸罪成立,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但是接下来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
赵兵居然上诉了,
称自己是无罪的。
赵兵说是在审讯的时候,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所以他很害怕,
于是公安让他咋说,
他就咋说的。
更让警方没有想到的是,
1996年4月16日,
新疆建设兵团第8师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兵强奸罪证据不足,
罪名不成立,
宣告赵兵无罪释放。
再说,
赵兵被放了之后,
无论是他还是被害人张小芳都找到检察机关。
赵兵说自己被冤枉了,
要求国家赔偿,
而张小芳说法院放了强奸犯,
天理何在?
赵兵这个时候提出了刑事赔偿。
他在申诉书上明确提出,
他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了共448天时间,
要求国家赔偿。
我国在1995年1月1号颁布了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针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的,
由国家承担赔偿。
除此之外,
在这份申诉书的补充意见中,
赵兵还特别提出了当时审讯他的时候,
他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他是在被逼无奈之下才按照警方的思路,
据说这才造成了他的口供和张小芳所陈述的完全一致。
就在这个时候,
一名当地检察官张彪接手了这个案子。
作为一名检察官,
张彪很清楚的知道,
公平正义对于案件中的每一个当事人来说是多么重要。
张彪就开始逐一查看当年警方送来的口供和其他的物证。
但是,
案发时是1994年,
张彪再次去核查的时候,
已经是1996年了。
张小芳当时住的房子已经被拆迁,
案发现场已经不存在了。
张彪他们首先在物证室里找到了当年张小芳送到公安局的那块抹布。
当年张小芳报案的时候说,
嫌疑人曾用这块布擦过下身。
那么,
为什么公安部门检测出来的却是张小芳男朋友的DNA呢?
于是,
张彪再次拿着这块布,
找到了张小芳。
可张小芳一看这块抹布,
当时就傻眼了,
她这才发现,
她原来送到公安局的那块抹布出错了。
张小芳说,
她当时去报案的时候,
家里有两块抹布,
她把占有赵兵**的那一块儿和另一块儿分别装进了两个塑料袋,
可是她带到公安局的时候却拿错了。
拿错的那块抹布,
原本就是她和男朋友发生关系之后,
她男朋友用的。
这也正是为什么后来公安机关做DNA检测的时候,
检测出了她男朋友DNA的原因。
张小芳回忆说,
当时她把这两块布分别装好之后,
随手都拿上了,
然后她出门的时候就把门一锁,
很自然的就把那块儿她觉得不是的那块儿往垃圾堆里一扔。
如果真的是这样,
那么DNA检测结果就无法证明什么了。
检察官只得再次重新梳理案情。
张彪在阅卷的时候,
他还发现一个器械,
当初在张小芳笔录中明确指出,
张小芳的右腿处被人划了一刀。
在赵兵的笔录中,
他当时也交代,
他拿刀在张小芳的腿部划了一刀。
但是,
本应在卷宗中的腿部伤情鉴定报告却不见了。
后来,
张彪和他的同事在退休的老法医上百份鉴定记录中,
翻找出来了当年那份腿部伤情的鉴定报告。
鉴定结果和张小芳、
赵兵所说的完全一致。
这个鉴定结果可以证明张小芳在被侵害的时候受到了胁迫。
而张彪发现的另一个细节就是张小芳在被强奸之后,
曾看到嫌疑人穿了一条白色的四角自制内裤。
而在随后的侦查中,
警方也在赵兵家里发现了这样一条内裤,
和张小芳描述得十分吻合。
但是,
仅仅只靠这两点,
并不能证明赵兵就是强奸张小芳的嫌疑人,
只能证明张小芳知道赵兵有这样一条内裤,
或者说赵兵和嫌疑人有着同样的内裤。
而之后,
张彪又对赵兵口供中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核对,
发现所有的口供都是一致的,
而赵兵一口咬定他的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之后做出来的。
如何判断他口供的真假呢?
让彪又和此案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
要求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都到检察机关来做谈话,
一个一个来,
所有警方人员都表示没有实施过刑事逼供。
但是单凭公安机关一方面的谈话,
还是没有直接证据去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刑讯逼供。
那么,
作为一名检察官,
又该如何判断呢?
张彪想到了一个办法,
他叫来了在监狱里和赵兵同宿舍的人员,
询问赵兵是否和他们说过刑讯逼供的事。
又找来了办案人员和赵兵现场对峙。
在这个时候,
赵兵低下了头,
一句话也不说。
到此,
张彪认为,
嫌疑人赵兵蒙面持刀以暴力强奸张小方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
主要证据确凿,
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后在1997年4月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很快,
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成功了,
确定赵兵涉嫌强奸张小芳犯罪事实清楚,
批准对赵兵再次逮捕。
然而此时赵兵却消失了,
一同消失的还有他的家人。
张彪得知赵兵潜逃之后,
心里就一直有一个遗憾。
20多年过去了,
张小芳早就离开了那座城市,
嫁人为妻,
相夫教子。
也许她已经不想再去回忆那个恐怖的晚上。
但是对于张彪他们来说,
工作还没有结束。
毕竟赵兵还没有到案,
还处于在逃阶段。
也许赵兵真的是被冤枉的,
那么他更应该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疑罪从无,
在证据决定一切的法治社会,
只有你到案,
接受法律对你的审查,
才能让这起案件彻底的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