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电视台使用我的肖像是否违法?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小周与公路管理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但是小周违约不支付租金,
所以公路管理站起诉至***,
***判决小周要向公路管理站支付租金。
判决生效之后,
小周仍未支付租金。
于是***的执行人员通知小周到***谈话,
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后小周表示愿意履行判决,
并向***缴纳执行费。
当日,
电视台对执行现场进行了跟踪采访,
并在自己开办的法制栏目中播出节目,
帮别人打官司,
自己却是老赖,
对执行过程进行了报道。
后来小周申请再审,
小周与公路管理站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裁定终止。
本判决的执行,
由于电视台在报道执行过程中使用了小周的肖像,
所以小周认为电视台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电视台在公开报道该执行过程中使用了小周的肖像,
是否侵害了小周的肖像权?
这个问题与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相关。
按照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的,
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
名称、
肖像、
个人信息等,
使用不合理,
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
即便未取得民事主体的同意,
民事主体的部分人格利益也是可以被他人使用的,
但是,
他人在使用民事主体的部分人格利益时,
必须达到合理性的标准,
否则具有违法性,
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
按照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
未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合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1020条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新闻时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
电视台为了节目的准确性,
在报道该执行过程时使用了小周的肖像,
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需要,
其为实施新闻报道使用小周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
所以,
即便电视台没有事先取得小周的同意,
也不能认定电视台侵害了小周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