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过世家人受到诋毁如何***?
死者名誉保护?
徐女士系著名导演谢老的妻子。
谢老于2008年10月参加中学百年校庆活动,
在活动期间不幸猝死于酒店客房内。
事后,
小宋、
小刘各自上传网络文章,
称谢老为嫖妓性猝死,
且与某明星有私生子,
并向求证的媒体散布如上言论。
谢老的遗孀徐女士深受这些不实言论的困扰,
精神上遭受巨大刺激,
遂向***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小宋、
小刘立即停止侵害,
撤销其在网络与博客上的侵权文章,
并向徐女士发布赔礼道歉的公开声明,
同时共同承担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的赔偿责任。
已经过世的谢老的名誉是否受法律堡,
应该由谁来***?
这涉及民法中死者名誉保护问题。
一个人的名誉是因其生前行为而获得的社会评价,
这一评价一般不会因该人死亡而消失。
因此,
法律一般均对死者名誉进行堡。
最高******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死者名誉受到损害,
哪些人可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的解答,
认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
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这一规定明确了死者的名誉受到堡,
而且对于谁可以提起诉讼进行规定。
民法典第994条进一步明确,
死者的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偶、
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
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
两被告捏造事实,
并将侵权博客文章分别上传至互联网,
又向求证媒体继续散布诽谤言论,
导致谢老的名誉严重受损。
两被告对于侵犯谢老的名誉有意联络,
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作为谢老遗孀,
因被告对谢老名誉的侵害而遭受身心的双重打击,
因此,
***最终支持了原告恢复谢老名誉和要求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