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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
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二十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无效婚姻中的共同财产
董女士与韩先生二零零七年相识
韩先生自称离异
当时是单身
双方为筹备结婚
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
登记在韩先生名下
二零一三年二月
董女士与韩先生登记结婚
二零一九年
董女士发现韩先生一九九七年已经与陈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
且两人并没有离婚
只是一直两地分居
二零二二年
陈女士以董女士与韩先生构成重婚为由
请求法院确认韩先生和董女士的婚姻无效
并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韩先生名下
属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该房屋中没有董女士的份额
而董女士认为该房屋为其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购买
由双方居住使用
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其应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虽向法院起诉
要求温歌琪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是法律做出的价值判断
以维护婚姻秩序和价律权威
但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婚居期间的财产也需要做出分配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死自治
因此
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达成共识
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式二零二零二十二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
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不同于婚姻
男女双方没有相互照顾扶持的法律义务
双方生活并未密切捆绑
且同居期间的工资
奖金等收入是明确汇入当事人个人账户中的
因而应当归个人所有
但当双方财产发生混同时
如共同出资购买房子
车子
共同偿还贷款等情形
因为双方经济上的联系较为密切
所以不宜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状态属于共同共有
嗯
本案中房屋是董女士与韩先生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
因婚姻被宣告无效后
双方并没有就房屋归属达成共错
故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董女士与韩先生共同共有
又因为韩先生谎称自己离异
隐瞒已婚事实
对于婚姻无效具有过错
而董女士对于韩先生和陈女士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
作为无过错方
董女士在财产处理时应得到相应的照顾
虽然案涉房屋仅登记在韩先生一人名下
但房屋系用贷款购买
且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还贷
最终
法院认为
董女士以组建家庭的意愿和韩先生共同生活
但房屋购买
同居财产的积累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酌定董女士对系争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