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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
于歌上海迎青文化
作品七十三
配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二零一二年四月
小李和小郭登记结婚
婚后购有两套房产AB
并育有一女
小两口的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但后来矛盾逐渐显现
小李忙于工作
对妻女的关心照顾并不多
还经常因为琐事和妻子发生争执
嗯
小郭不想再接手这种丧偶式婚姻
二零一八年八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驳回了小郭的离婚诉请
事后
两人分居
小李与朋友串通签订了购房合同
并将a房产过户到朋友名下
但两人约定离婚后就把房产重新过户给小李
且朋友没有支付房屋价款
二零二一年五月
小郭再次起诉离婚
小李同意离婚
但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分歧
法院认为小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应适当少分财产
判决小郭分得AB房产的百分之七十份额
小李分得百分之三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破坏
既损害了配偶的利益
又破坏了婚姻秩序
理应受到惩罚
所谓隐藏是指隐匿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不让配偶发现
或将夫妻共同财产包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转移则是指一方擅自改变实物财产的位置
将资金挪到其他账户
使财产脱离配偶的控制范围
变卖是指未经配偶同意
擅自将财产卖给他人
变损是指通过打碎
涂抹
拆卸等物理手段使得物失去使用价值或流通价值
伪造债务是指通过虚假的合同
借条等凭空捏造本不存在的债务
挥霍是指肆意
不合理
无节制的大量耗费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时的心态需为故意
如果是过失为之
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行为发生的时间并不局限于离婚时
在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
都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破坏
当事人采取上述行为时通常比较隐蔽
给另一方举证
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法院一般会结合金额大小是否超出了日常需要
当事人对用途是否做出了合理解释
处置财产的时间是否在有离婚意愿后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实施上述行为的后果就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
法条的表述是可以而非应当
则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并不必然
少分或不分财产需要参酌情节的恶劣程度
当事人事前事后的态度
涉及财产金额的大小等综合考虑
嗯
少分和不分的对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是被隐藏
转移
变卖的那部分的财产
有的则认为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应当将少分和部分的范围限制在部分财产
一方面
本条的主旨在于维持夫妻共同财产
而非对另一方进行制裁
制裁可以通过侵权制度来实现
我们认为
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与其付出的代价应合乎比例
不可矫枉过正
如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多达千万元
而一方只转移了几十万元财产
将少分不分的范围扩大到全部财产
显然有失公平
少分的具体比例
何时不分
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本案中
小李擅自转移a房产
对a房产应当少分
但法院判定小李对b房产也应少分
则不妥当
本房产房产的份额应当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