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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
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
作品
五十三
人才跳槽能带走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吗
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八年
梁卫国在担任东风日化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
掌握了东风日化集团的销售策略
销售价格
客户来源
激励措施等公司经营信息
东风日化集团为保护这些信息不被外泄
制定了专门的保密规定
印制成保密手册
将相关资料锁在保险柜中
并由专人保管
还同包括梁卫国在内的所有知情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
规定未经公司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梁卫国擅自离职
到与东风日华集团经营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任职
由于该公司提供了优厚待遇
所以梁卫国就向该公司透露了他所掌握的东风日化集团上述商业秘密
致使东风日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
产品价格下跌
造成经济损失达近三千万元
造成经济条件下
企业人员合理流动是正常的
然而人才跳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不允许假借人才合理流动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
以盗窃
贿赂 欺诈 胁迫
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或者明知这些行为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梁卫国在东风日化集团公司任职期间
掌握了该公司的销售策略
客户信息等商业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系该公司所特有
并且关系到企业产品的销售业绩
具有商业价值
该公司为避免外泄
采取了一系列合理的保密措施
还与梁卫国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就是商业秘密
据此
梁卫国就有了替东风日化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然而
他擅自跳槽到另一同类企业任职
为了高额报酬
竟然违背保密协议
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数泄露给新公司
给原公司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后果可谓非常严重
其行为显然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果其所任职的新公司明知梁卫国是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仍然加以使用
则也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也应追究该公司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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