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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王康
副主编李恒
演播 艳阳
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四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
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的认定
何帅和苏丽恋爱两年
双方父母就两人婚嫁事宜进行了商讨
苏丽父母要求何帅购置婚房
并在房产证上加上苏丽名字
何帅父母同意
但要求苏丽及其父母出资装修
购买家具
电器等
二零零八年底
何帅父母全款出资八十万元购置了婚房
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是何帅
二零零九年六月
何帅和苏丽登记结婚后
何帅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将房屋变更为二人共同共有
嗯
苏丽父母共花费二十万元左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并购买了家具
电器
装饰品等
二零二一年三月
何帅和苏丽因感情破裂
协商离婚
但对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
苏丽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对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割
苏丽认为自己家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
提升了房屋的价值
且婚后承担了大部分清洁
整理房屋的家务
理应分得房屋一半份额及九十万元
离婚时系争房屋市场价格为一百八十万元
何帅则主张房屋系婚前父母全款为自己购买
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只愿退还二十万元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根是二零二零二十二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一方父母婚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特殊约定
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故本案中和帅父母在其婚前全款出资为其所购房屋
属于其个人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和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苏丽的名字
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
系争房产由何帅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和帅和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和帅和苏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在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
且无书面例外约定的情况下
夫妻对不动产属于共同共有
装修属于添赋行为
地板
壁纸等已经与房屋紧密结合
难以分割
或者分割后价值会极大减损
对于复合后的整体房屋属于主要部分
装修作为次要部分
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因而装修物品的所有权同样归核帅和租赁共同共有
嗯
虽然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
但并不意味着离婚后苏丽必然能分得房屋的一半份额
实践中
大部分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平均分割享有的份求
二是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出资状况
贡献大小
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
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
综合确定夫妻各方享有的份额
本案中
苏丽在购房时虽未出资
但鉴于他父母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苏丽日常打理房屋
对房屋的增值具有一定的贡献
法院遂判定房屋归属于何帅
同时其应补偿苏丽系争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份值
即三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