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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侵犯财产罪七十四
飞车夺包也可能构成抢劫罪吗
一分钱未抢到
怎么也是犯罪既遂呢
抢劫罪
家住广西农村的李青林
二零零九年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零一一年三月出狱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天下午十六时许
李青林闲来无事
便驾驶摩托车到一镇子转悠
在街上闲逛时
李青林看到一名年轻女子驾驶电动车搭乘伙伴在路上行驶
车后座伙伴手里拿着一只提包
李青林又产生成了抢包的念头
他开车尾随女子
至于交叉路口时
他开车上前靠近该电动车
抢夺后座女子手上的手提包
但被害人紧抓不放
未能成功抢走
心有不甘的李青林又靠上去
伸手去抓摇对方电动车的把手
导致自己的摩托车和被害人的电动车一起翻下路边水沟
电动车上的两人摔倒在地
造成一人严重骨折
一人膝盖出血
随后
李青林被路过的群众控制
在他身上还发现带有一把管制短刀
他交代是防身之用
经鉴定
被害人的骨折构成轻伤
李青林驾驶摩托车行进途中
贴靠他人骑行的电动车
趁车上人不备
公然夺取携带的提包
意图非法占有里面的财物
这通常属于抢夺行为
如果抢得数额较大
依法构成抢夺罪
不过
李青林行为中有两个情节致使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第一
第一次夺取失首后
他仍不罢休
又开车靠上被害人车辆
抓摇其电动车的把手
想逼停被害人
再次下手夺财
这就不是一般的夺取财物
而是以对被害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方式抢夺财物
因为车辆高速行进途中冲击力很大
一旦驾驶失控造成翻车事故
很可能出现车辆撞毁
人身伤亡的惨祸
故已经属于暴力手段
其威胁的已经不仅是财产安全
还包括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二零一三年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驾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
夺取他人财物时
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
驾驶车辆逼己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
明知会致人伤亡王仍然强行夺取
并放任造成财务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李青林显然符合了这一规定
第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
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事后在李青林身上搜出管制刀具
这属于凶器
据此
他的抢夺行为一开始就属于抢劫罪
虽然他没有实际抢到财物
但因翻车而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
二零零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财产权利
又侵犯人身权利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
均属抢劫既遂
据此
对李青林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
他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抢劫犯罪
属与累犯
依法还应从重处罚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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