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听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
案例篇遭遇滥竽充数的代理人怎么办?
无权代理?
嗨翻天KTV与小王签订书面协议,
委托其向A品牌啤酒公司进购啤酒。
2012年11月4日,
B品牌啤酒公司希望在该KTV主推一款啤酒产品。
小王并没有取得KTV的授权,
就与B公司达成书面协议,
为KTV竞购B品牌啤酒。
B公司向其支付了啤酒推广费用后,
KTV表示并未授权小王竞购B品牌啤酒,
B公司啤酒最终因此仅售出5000瓶,
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量。
B公司遂向***起诉,
要求小王返还推广费用及利息,
并要求KTV实际业主余老板、
吴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遇到滥竽充数的代理人,
该向谁追究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
小王没有得到KTV的授权,
故其与B公司签约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由于KTV实际经营者得知此事后并未追认,
故其对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
因此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小王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
***判决小王返还B公司推广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