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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彭诚信演播艳阳渔歌上海迎清文化作品案例篇包养协议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2008年5月19日,
已婚男子张先生与李女士订立双方协议,
该协议约定,
张先生借给李女士100万元,
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
李女士必须承诺终身不嫁他人,
一生做张先生的情人。
如果李女士违反协议,
则应当返还借款,
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
则李女士有权不归还借款,
将该笔借款冲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
张先生与李女士又订立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
张先生已经出资70万元,
以李女士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
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先生支付,
李女士自愿做张先生的情人。
如果李女士违反承诺,
则应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
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与李女士的情人关系,
则李女士有权不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
后两人感情不和。
2009年2月9日,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
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
要求李女士归还借款70万元。
张先生能否要回这70万元,
关键要看这份包养情妇的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
双方的协议虽然用了借这个字,
但两者实质上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即张先生以李女士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为条件而成立的赠与合同。
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
不应仅依据该协议表面的约定,
还需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本案中,
张先生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
与李女士订立情人协议,
欲以金钱来维系、
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
该协议的内容和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
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应属无效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
所得财产应当返还。
所以,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给被告的70万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