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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 艳阳
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二十二
他人犯罪到场助威者是共犯吗
共同犯罪
精神帮助行为
小钟 男
年满十七岁
一天
在与同学小胡吃饭期间
小胡称小夏曾经欺负过他
要小钟一同去教训教训小夏
小钟开始坚决反对
但在小胡软磨硬泡下
半推半就中
小钟就和小胡一起找到了小夏
小夏一见面就动手殴打小夏
致使小夏肋骨骨折
构成轻伤
而小钟当时只是机械的站在旁边
始终没有碰过小夏一下
本案中
小钟在小胡动手殴打伤害小夏时
虽然只是在场观看
并没有动手加害
伤害结果看上去完全是由小胡一人殴打造成
然而
小胡去殴打小夏之前
已经明确告诉小钟
自己想要教训小夏
并在要求小钟帮助自己
因此
小钟对于小胡是约自己去故意伤害小夏这一点是明知的
小胡之所以约请小钟帮助
显然是他感觉自己一个人不安全
拉上另一个人
就可以壮大力量和声势
在与小夏的对抗中
无论在人力还是在心理上都能够占据优势
如果小钟当时坚决拒绝
不跟着到现场
凭小胡一人是不敢去单挑小夏的
那么殴打伤害也就不会发生
可见
小周能到犯罪现场
不但是促使小胡敢于侵犯小夏的重要条件
而且无论其是否动手打小夏
其在场本身就能够对小夏形成心理威慑
进而对小胡实施殴打行为给予明显的精神鼓励
从而为小胡顺利完成教训小夏
造成其伤害的后果起到了作用
而无论是小周中还是小胡
两人对于这一点都是非常清楚的
因此
小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小钟故意对其提供了精神帮助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小钟的帮助行为在两人的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
依法应负从犯的刑事责任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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