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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收听刑法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主编张少谦
演播艳阳于歌上海迎青文化作品
其实
刑讯逼供破档案
对刑讯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讯逼供罪
二零零零年三月
某市公安局抓到一个刘姓贩毒犯罪分子
将该毒贩交代三天前他曾按照另一个外号混天雷的毒贩要求
将一公斤海洛因转卖给他
并比较详细的说明了交易的经过
经查监控视频
三天前混天雷确直到过这个刘姓毒贩所说的两人交易地点
肩上背的包也和刘姓毒贩说的装毒品背包很像
于是公安机关便将混天雷列为犯罪嫌疑人
并将其抓获
但混天雷一开始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为了让其开口
负责办案的公安人员刘忠义
胡秋林在公安局内进行讯问过程中
一开始对其拳打脚踢
逼其开开口
后又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其面部
致其左眼受伤
晚上又采用强灯照射的方式
使其彻夜无法睡眠
白天继续讯问
连续折磨三天
最后
混天雷实在无法忍受
终于开**代自己从刘姓毒贩处购买一公斤毒品准备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在他交代的藏毒地点
公安人员搜出其所购买的一公斤毒品
经鉴定
混天雷左眼伤势为轻伤
犯罪分子危害社会
理应受到国家惩罚
然而即使如此
在依法受到国家制裁之外
他仍然是一个公民
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生命
自由
财产等基本权利
即使司法机关依法侦查
起诉 审判 行刑
他仍然要遵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而不能滥用司法权利加以侵犯
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制度和措施
明令严禁刑讯逼供
严禁体罚
虐待被监管人员
与此相应
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等罪名
其中第二百四十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
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所谓刑讯逼供
就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逼取口供
刘忠义
胡秋林是办案警察
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混天雷是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刘
胡在办理这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
为了能尽快破案
对混天雷使用了多种折磨手段
要么是殴打身体
使用催泪装置喷射脸部
这么是直接的肉刑
要么使用强光照射
长时间不让人休息
进行精神折磨
这是变相肉刑
总之
都是能够对人身心进行催摧残折磨
造成身体疼痛或者精神痛苦的刑讯行为
目的就是逼其交代罪行
这不但给混天雷造成精神摧残
还造成其左眼轻伤的伤害后果
虽然事实证明混天雷确实是重大毒品罪犯
逼供给查获毒品提供了直接线索
从而使案件成功破获
但这都不能成为可以原谅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理由
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户应该是绝对的
不容以任何借口予以克减
即使破获案件
对刘忠义
胡秋林仍然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刑
本集播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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